毕业论文样本(4)

2019-05-24 19:50

3.2.4呆帐核销

呆帐核销是银行用自己的准备金冲销贷款呆坏帐或贷款损失的行为,这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最后一种措施。呆帐核销是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处置损失类贷款的通常做法。我国的情况是,在1999年以前,商业银行只能按差额提取1%的呆帐准备金,而且这1%的呆帐准备金在使用时必须得到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等的层层批准,坏帐的冲销很难。2001年以来,我国修改了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冲销制度,实施了新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及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的程序也简化了很多,在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9]。但是,如果提取过多的呆帐准备金,商业银行就会表现为连年亏损,甚至在某些年份出现巨额亏损,商业银行的形象将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说,单纯的通过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冲销损失类贷款的方法来大幅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实不可取的,还是需要从根源着手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通过一系列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宜昌市各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以宜昌市商业银行为例,宜昌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8年,在其成立之初,不良资产率高达94%,一度面临关门的危险。成立近十年来,宜昌市商业银行十分重视历史风险的化解工作,尤其是在2006年新的经营班子成立后,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成了宜昌市政府拿出优质资产置换了该行6亿元的不良资产,使宜昌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得到大幅提高。2006年末,全行总资产达66.9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58.55亿元,当年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资本充足率10.04%,不良资产率下降到4.98%。到2007年末,全行总资产上升到71.76亿元,比06年末增加4.8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9.73亿元,其中不良资产余额1.7亿元,占比4.3%,比06年末下降0.7个百分点,在全国157家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中,由原来的倒数第2位上升至第52位。截止20008年末,全行总资产更是上升到93亿元,比07年末增加21.24亿元;各项存款余额80亿元,资本充足率9.5%,不良资产率2.97%,全年实现经营利润1.6亿元。就这样,经过十年来的不断深化改革,宜昌市商业银行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从一家濒临倒闭的地区性商业银行一跃成为了年盈利上亿元的区域性商业银行。

整体上看,宜昌市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不良资产的问题。但是我们要看到,宜昌商业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而且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仍在不断的滋长。面对着我国日益开放的金融环境,宜昌市的各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的加大力度研究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以积极应对国际竞争,为宜昌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更好的金融环境。

4.防范宜昌商业银行产生新的不良资产的对策

要彻底的从源头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强化信息披露和金融监管,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等。

4.1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绩效进步这几个中心环节,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具体到路线上面就是:成立股份公司-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治理结构改善-建立现代银行管理体制。这之间重中之重应该就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因为只有真正建立了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防止银行不良资产产生。而要达成此目标,必须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银行治理结构。从这个方面来看,要想实现这个目标,还有两个方面的路径要走。其中建立相对独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是重中之重。

(1)正确处理国有资本产权主体的问题。这是我国的长期国情决定的。在现在的阶段,国有资本为主,并不要求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历史经验证明,在保证相对控股的基础上,让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企业的效率。

(2)建立相对独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治理结构必须包含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同时能够有效制衡,防止大股东独断专行和内部人员控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具体下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确立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各分支机构工作积极性的前提下,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组织管理经验,尽可能的简化结构,逐步地形成一个高效的组织管理结构。第二、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进一步明确法人的主体地位以及他们所应有的各项权力,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受出资者的干涉,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从而实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的目标。这也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的根本保证和促进改革继续深化的必要前提。第三,进一步完善内部公司组织结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三会一高层”的内部组织架构。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高级管理层负责各相关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监事

会负责公司日常的监督工作。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相互联系,同时股东大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过内部组织机构形成良好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制约关系,使各组织机构之间做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协作,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与互惠。同时要尽可能地完善经理人市场,形成一批专业的管理人员和银行家,建立起高效的组织形式,从而形成更好更激烈的竞争机制和竞争氛围。第四,建立建全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就是说我们要逐步建立公平的、科学的、现实可行的分配机制,对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劳动强度实施不同的收入分配方法,实行“多劳多得、收入与劳动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而激发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10]。

总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就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特别是自身的可持续竞争力。而可持续竞争力主要取决于组织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基础,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是决定商业银行可持续竞争力高低的关键性因素。所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从长远的战略角度出发,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一个功能强大的平台。

4.2强化信息披露,强化金融监管

不良资产所导致的风险是银行业最主要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监管。因此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银行业和非银行业进行分别管理。同时,要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对银行的设立、资本充足率及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提高银行的稳健经营能力,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并通过成熟规范的监管方式来进行实现。

(1)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充分是市场约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监管当局可以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信息的隐瞒、虚假披露和不按期披露进行严格处罚,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同时要进一步改革会计制度,提高会计核算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充分认识审慎的会计原则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科学合理、支撑银行审慎监管的制度体系,提高银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11]。

(2)建立规范、科学的风险预警及控制体系。要建立规范、科学的风险预警及控制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的风险监管制度的整体架构,然后要从银行内部入手,完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审慎经营规则,加速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督促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树立风

险监管的权威性。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司法方面严厉的责任追究,这样既体现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严格性,也能促进监管对象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主动性。

4.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对形成不良资产影响最大的就是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主要与两个方面的因素直接相关,一方面是与贷款方的敬业精神直接相关,另一个方面是与借款方的诚信意识直接相关。

由于历史原因,受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深度和银行内部分配制度的影响,部分银行从业人员缺乏敬业意识。而对受信方而言,失信行为很难根除,因为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冒险者。显然,个人、企业失信的强大动力主要在经济利益方面,失信者通过自己的失信行为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在法制化的经济环境中,失信者明知失信行为不被允许和会招致惩罚,但由于心存侥幸,失信行为可能不被发现而逃脱惩罚。一旦某个主体感觉到上述现象存在,由于示范效应,失信行为会越来越多,失信程度越来越严重,从而形成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

因此如何解决信用风险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加强管理:

(1)内部管理方面。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科学的管理、技术的应用、制度的实施都是通过人来实现的。金融风险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人的风险。因为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于人们有章不循而形成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更加重视对人的教育,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这是新的形势下提高监管水平和化解风险能力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其次要依靠严密的内控制度来防范。制度问题是根本的问题。制度制约是最有效的和最长久的手段。我们一定要结合已发案件所带来的经验和教训,对正在执行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根本上堵塞漏洞。还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经办行和个人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惩戒渎职者。通过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可以为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制度保证,从而更好地促进风险化解工作的实施。第三就是依靠严格的管理制约风险。好的制度需要好的管理作保证。而管理意味着控制,就是对所有相关人员和所有业务环节进行无疏漏的监督控制,特别是对业务性较强、管理薄弱的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控制。为此商业银行要严格地执行规章制度,强化内控管理。

(2)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我国目前需要加强社会征信和信用制度建设,对信用风险及道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加强社会征信和信用制度建设,使全社会形成公认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对全体公民实行规范道德约束。在这方面,西方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贷款信用环境,他们的做法是各个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有效的制约、

惩罚措施,利用科技手段形成消费者信息共享系统。客户只要有违约情况,系统便会记录其违约信息以方便于各大银行之间查询,这样一来就提高失信成本和提高发现失信行为的能力,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长此以往,就在整个公民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并进行衍变成为一种公德[12]。

4.4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债权地实现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据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社会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如果说规则本身对参与者其中的一方利益有明显偏袒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有必要对有关企业改制与破产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强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地位,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最终手段就是破产。但在我国,通过破产来保护银行债权的效果却非常有限。我国现行的有关破产方面的法律体系,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为前提,虽然说银行债权在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现有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银行掌控企业破产的能力有限。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决定是独立、市场化的行为选择,源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破产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决策,企业破产不可能在地方政府的反对下进行,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样就导致银行在破产时机的选择上基本没有事实的自主权。

(2)银行对宣告企业破产不积极。由于我国目前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多种现象在银行里均有表现。一方面,企业破产使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明朗化,也会使经营者面临很大的压力,这是经营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破产暗箱操作频繁,企业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诚信原则,滥用破产制度,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资产风险加大[13]。

除《破产法》外,其他涉及保护银行债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立法和执法上都有大量的违规表现。目前来看,我国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顺应市场机制固有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竞争铁律,明确信息优势方和损失承受方的责任和权利,从而为银行债权保护构筑一个完美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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