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3)

2019-05-26 00:09

一项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估计。只有在其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并同时满足其他两个

条件时,公司才能加以确认。 第四十六条 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

(一)存在活跃、公开市场价格,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即为公允价值;

(二)在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在多方询价基础的前提下,采用适当估值方法,或由评估

机构评估,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三)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且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参考同

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公允价值”基准。

第四十七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是指本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

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二)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则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和存货(仅指购建和生产过程超过一年的存货)等资产。 (三)借款费用在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四)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

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五)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资本化金额;资

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第四十八条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仅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收入的金额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确

认:

(一)销售商品

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商品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效控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

在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否

则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三)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四)使用费用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认。

第四十九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二)本公司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

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或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条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公司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

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本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该项交易不是公司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能同时满足:暂时性差异在

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本公司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应纳税暂

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

公司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

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

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第五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法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

亏损后,按以下比例分配: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

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

报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二)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被购买公司自购买日或开始合并报表日至资产负债表日之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

(三)子公司自本公司取得对其实质性控制权开始被纳入合并报表,直至该控制权从本公司内转出。

(四)本公司合并范围的确定依据

1、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2、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

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3、本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本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第五十三条 “重要会计政策”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 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 (三)电脑数据的输入;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五)会计用于公司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六)内部的审核; (七)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八)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予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合理划分收益和费用期间,按照时序、及时原则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输入电脑。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障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

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业务的,非经财务总监签字,不得为出纳执行。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

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季度最少应办理一次。

第五十八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及时加以更正。

(一)结账前发现经审核的记账凭证错误,进行反审修改记账凭证时,要填制反审记账凭证修改审批单,详细填写凭证差错原因,经会计主管和审核人员审批后才能进行修改,反审记账凭证修改批单装订

在凭证后面。

(二)结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中注明更正的凭证信息及原因,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十九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六十条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

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一)法令明定为不当的支出者; (二)票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四)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第六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合法的统一发票,不接受收款收据。

2、对于营利事项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公司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2)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必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和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1)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和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应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均应具样本或样张。

10、员工出差旅费应按照本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支给,并填“出差旅费报告表”并附有关单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非中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内容摘要译成中文,一并附送。 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或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二)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主营业务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或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据或总价; (5)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6)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格: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3)票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4)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5)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第六十三条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编制记账凭证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的核转及主办会计的会签,经财务经理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第六十六条 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

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第六十七条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一)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者;

(二)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三)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四)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的事项未经记明者;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

记账凭证上可不签章;

(六)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七)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第六十八条 凡由一科目转入另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账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

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九条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得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账凭证。

会计簿记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第七十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结账: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二)公司改组合并时; (三)公司解散时。

第七十一条 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一)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二)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三)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四)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账各事的整理分录;

第七十二条 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为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账簿上处理。

第七十三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财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

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账的财务事项编列。

第七十四条 财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不得由会

计簿记,直接编制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 财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其内容与会计簿记不符者; (二)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三)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四)其他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告应按期编送。 第七十七条 各种财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告未经总经理核准,不得随意给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 财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财务报告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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