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减一级调用,并且特别指明不得援引公罪例而比照死罪,不得抵消。
这是古代法律另外一项对官员获罪后的宽免制度,若官员因公务违法获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他所犯罪过的性质来决定可不可以用他的官职和他在任期间受到的奖励,折抵因为犯法而被判处的刑罚。除此之外,咸丰皇帝还特别强调要将此条编进《钦定科场条例》,永为遵守。
对于其中四位涉案大员弟子的减死从流,还在朝堂上引起了一番非议。这些本来已经获得宽免的大员弟子,仍然不死心,他们在朝中上下活动,试图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通过赎罪而免于流刑。而咸丰皇帝竟然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人们颇感意外。其实,咸丰皇帝做此决定亦属无可奈何之举。这个时候围剿太平天国战事正紧,朝廷银根动摇,赎罪免流,不失为一个广开财源的好办法。此决定一出,当即遭到了一位御史的反对,该御史认为这些大员子弟本应严惩以儆效尤,免除死罪已是莫大的恩典,绝不可以再用赎罪折抵流刑。可是咸丰皇帝将这个奏折留中,既不做同意,也不做不同意的批示,留在档案文献库里,不臵可否。涉案一共七个人,皇帝宽免四人,其余三人觉得不公同样要求赎罪抵流。咸丰九年九月,后三人也获得宽免。
一个戊午科场案,先是牵连出平龄案,裹挟出了五十本错卷,进而引起了对柏葰的斩杀,接着又出现了五张关节纸条,副主考被处以重罚,历时一年,连办三起大案,这场风波才算平息下来。案件总算是结束了,但是盖棺并未定论。咸丰十一年,也就是柏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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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死后的第二年,慈禧太后发动了宫廷政变,实行垂帘听政,掌握了朝政大权。八位咸丰朝大臣遭到处治,肃顺被判斩立决,亲王载垣和端华被赐死。慈禧如此的积怨乃至仇恨,注定了戊午科场舞弊案必定遭遇翻案,因为这起案件正是由慈禧的政敌载垣和端华经手审理的,出于铲除朋党余孽的政治需要,慈禧以小皇帝同治的名义发布谕旨,命令刑部修订科场处罚条例,她的理由就是若干年前载垣和端华在审理柏葰一案过程中,钻法律空子,私仇公报,有失公允。
在翻案过程中,两份来自朝中大臣的奏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一位叫做任兆坚,他给慈禧上了一份奏折,认为在柏葰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有许多事实并不清楚。其中最关键的一个证人,是柏葰的家仆靳祥,这个人被押到刑部不过数天,就被酷刑折磨而死,留下的口供不足为证,而柏葰最后被处斩,完全是根据后来涉案的浦安、罗鸿绎、李鹤龄等人的供述,真实与否值得商榷。慈禧正好抓住这个机会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下令礼部会同刑部重新审理柏葰一案。她还在朝中放出口风,指责载垣和端华两人借审案之名行报复之实,攀附援引律例,臵柏葰于死地。任御史的奏折同样引起了朝中另一个大臣,禄寺少卿范承典的反对。范承典也上呈了一道奏折,认为斩杀柏葰合情合理,并且向慈禧提出警告,若柏葰一案被翻,那么当初在这两位亲王主持审理下的所有案件是不是都需要翻案?若是全部翻案,后人又将如何评价咸丰皇帝?慈禧既不肯放弃借由柏葰一案来打击肃顺一党余孽的政治追求,又要想做出一种朝廷宽厚用法谨慎的姿态,她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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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了最后的决定。同治元年,即1862年,慈禧以小皇帝同治的名义发布了一道谕旨,说明柏葰被处死刑虽然情罪属实,但是量刑过重。
从这个著名案例中可以看出,清律中的死刑一般分为两等:斩刑和绞刑。按照中国传统观念,斩刑重于绞刑,因为古人认为死要全尸,身首异处,无论是对死者还是对仍然健在的家人,都是不吉利的。但是就受刑人的痛苦程度而言,斩刑的痛苦轻于绞刑。清代的绞刑将犯人以跪地的姿势绑缚在一根柱子上,然后在犯人颈部套上一个两端分别有两个短棍的绳套。行刑时由刽子手把两端短棍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将受刑人活活绞死,过程非常痛苦。这也告诉我们在评价一个古代刑罚是不是酷刑的时候,不能不关注到当时人们的那样一种世俗的观念。结合本案,考虑到柏葰在舞弊案中所处的角色和他的身份,完全可以做到既满足皇帝从重惩处舞弊的政治主张,又与法律更加吻合,对他处以绞刑,而不必把柏葰押赴菜市口执行斩刑。从这个角度分析,柏葰被处死也算罪有应得,但是押赴菜市口处以斩刑,还是稍显严厉。
同治元年,戊午科场舞弊案才算最终盖棺论定。这个案件对后来的影响十分深远,不论从科场舞弊的背景、当时清律的适用,还是对涉案官员的连带处罚,都有许多值得今人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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