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内容提要】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交通工具已经大量普及,除了造成交通堵塞,加大环境污染,同时使得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出于各种动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现象也屡见不鲜。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近一年多以来,发生在全国的较大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基层民警,工作几年来经历的交通事故和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当事人自身原因,执法部门工作水平有待提高,更深层的在于刑法条文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上往往难以操作。因此,深刻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性质,区分其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严厉惩治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于司法实践操作,提高群众基本法律意识,以及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文章将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 本文由引言,正文 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为三章 第一章为“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第二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第三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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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 引言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第二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法律性质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与处罚
第三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的瑕疵与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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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日益富裕,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伴随交通事故的日益严重,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据统计:2001年,江西省龙南县境内先后发生重大、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1起,死亡9人,伤47人,占事故总数的6.9%. 2002年重庆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 150多起,造成511人死亡,600人受伤。其中82名重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在逃。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此类案件已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给出专门规定。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次将“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做出从重处罚的情节规定下来。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而引起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关注,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处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复杂,刑法第133条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憾,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为此,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无论在司法领域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都存在诸多争议和分歧。在这里,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分析,希望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探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 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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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交强险:正式实施与老百姓密切相关》,2006年6月20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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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客体。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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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义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刑法学界各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概括而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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