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善(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1、法律风险。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定。 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二)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①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 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 ③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④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字确认后存档。 ⑤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格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①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分离 业务运作风险。 ②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③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过程事后可查证。 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④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险监控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⑤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⑦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⑧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⑨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并强制留痕。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专人完成。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一)内幕交易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产的30%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大损害赔偿责任。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人买卖证券。 8、其他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二、禁止操纵市场 交易。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操纵行为包括: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⑴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⑶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⑷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⑴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二)内幕信息 ⑵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⑶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本证券公司有其他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⑷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⑸将自营账户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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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⑷加强员工内部管理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2、加强监管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二、法律责任 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一)《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 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万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10万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2、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交所备案的,责令改正,(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31、加强自律管理 万的,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⑴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⑵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4】 ⑶严格保密纪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听】; (四)《刑法》的有关规定【3】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⑸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特点: 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⑴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对多”;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⑵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⑶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条件:【6】 特点: ⑵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⑴单一性“一对一”; ⑶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⑵定向性【具体投资方向在合同中约定】; 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⑶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⑸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9】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上市企业债、其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权益类证券及股票型⑴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基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特点:(新增内容,注意多项选择题) ⑵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⑴集合性“一对多”; 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⑵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元; ⑶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⑶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⑷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的行为;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⑺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⑶应当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业务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资格;【未取得不得从事】 ⑻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
⑷应当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客户进行经营运作; 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
⑸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 回购。
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⑼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业务严格分开。 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二、证券公司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⑸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三、客户资产托管 划(重点)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证券公司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资金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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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深证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
(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二)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未报备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三)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易。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八)投资管理情况报告与查询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九)业务档案管理
(一)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三、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基本事项:【13】
(二)尽职调查及风险揭示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三)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除相关费用后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 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四)客户资产托管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五)客户资产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六)客户资产管理账户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专用证券账户应当以客户名义开立,客户也可申请将其普通证(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供一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一)内控制度 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九)费用 隔离制度。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制度,即应当制定专门资产中列支。 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一)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9】 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二)受理 由结算部门负责。 (三)审核
(二)推广安排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项内容】 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投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⑴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债券用于回购;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⑵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五)席位 保等用途;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⑶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上交所: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⑷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集合计划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 资产净值的10%;
深交所: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⑸证券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单个会员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证券面值计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P194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单个客户三方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6个签署。【签署内容】 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五、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的约定。 1、客户权利:
因外部因素致使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投入资金占集合资产计划资产净值的(七)流动性要求 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适当比⑵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划; 融工具,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⑶知情的权利。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2、客户义务: 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⑴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⑵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 等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⑶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⑷不得转让有关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份额;
(八)信息披露 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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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 ⑾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⑴挪用客户资产; ⑿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⑵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⒀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⑶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⒁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⒂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⒃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⑷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⑸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⑹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1、法律风险。 利益。 2、市场风险。不可预见和控制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亏损
⑺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益; 4、管理风险。管理不善、违规操作
⑻利益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项】 导、诱导客户; 2、“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本
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客户应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⑽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7证券公司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要的交易; 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公司、资产二、监管措施 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1、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定期进行自查。 控制治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⑴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代理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⑵对公司高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上报备案。 ⑶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要求报告处分结果;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集合资产⑷其他。 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8、证交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
4、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60个交易日内 三、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行)》相关规定 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少于20年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P204-205
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⑷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在证券交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⑸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⑹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⑺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⑴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金和证券。
⑵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
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意见。 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开展试点业务的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⑷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
⑵必须经评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们之间的融资融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
⑶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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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⑸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和客户归还的资金。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客户的申请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
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 (二)客户征信调查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调查内容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征信的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
2、账户状态。
3、信誉状况: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四、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内容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合同中载明的事项【20】:
5、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8、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⑴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⑵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二)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注意的几点内容:
1、提示客户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2、提示客户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3、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客户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客户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7、提示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客户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8、客户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9、提示客户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客户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承担。
10、除上述9项风险提示外,各试点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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