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证券交易 重点(4)

2019-05-27 16:57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客户用于1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的额度按现行规定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授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二是非固定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六、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条件: ⑴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⑵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⑷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

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⑸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⑹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⑺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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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4、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

(一)客户信用风险 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措施: (二)市场风险 ⑴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算率;⑶调整保证金比例;⑷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三)业务规模和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业务管理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因制度不全、管1、证券公司要根据自有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

(五)信息技术风险 定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故障致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使交易中断、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2、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授信和融出资金、证券均应由公司总部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统一控制和办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3、业务集中度严格控制在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范围内: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⑴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1、【信用评估】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⑵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与授信的程度和权限。 ⑶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股票总市值的20%。

2、【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3、【保证金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1、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定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等,并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2、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内公示。 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

4、【强行平仓】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痕。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3、公司总部对业务经营情况、主要风险指标和每个客户的账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发现问题按相关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定及时处置。 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4、公司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对营业部和融资融券业务管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理部门的业务操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 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1、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包括日常业务运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行系统、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备份方案和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应急处理预案。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采取的措施: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技术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⑴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⑵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统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折算率;⑶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⑷调整维持担保比例;⑸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对备份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⑹暂停整个市场的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相关内容、熟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⑺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练应急操作。

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⑵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一)交易所的监管 ⑶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二)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⑷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⑸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四)客户查询 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五)信息公告 ⑹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

证交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交易日开始前予以公告。 下的罚款。

(六)监管机构的监管 3、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二、法律责任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增内容】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1、证券公司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⑴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运用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⑵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⑴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⑶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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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施)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⑴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⑵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⑷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过1万元; 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⑸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 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根据各自的折合比率计算的、用于回购抵押的标准化债券。 资方式。 标准券是一种虚拟的回购综合债券,是由各种债券根据一定的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or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4年9月、1995年7月取消原按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券种、回购期限分设回购品种的方法,设立不分券种、只分回购期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限、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标准品种。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 9个 和特种金融债券。 品 种 名 称 代 码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1天国债回购 GC001 204001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2天国债回购 GC002 204002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3天国债回购 GC003 204003 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4天国债回购 GC004 204004 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7天国债回购 GC007 204007 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14天国债回购 GC0014 204014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立至购回

28天国债回购 GC0028 204028 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

91天国债回购 GC00091 204091 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182天国债回购 GC00182 204182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企业债回购交易 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

品 种 名 称 代 码 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1天企业债回购 RC001 202001 除上述条件外,有关部门及交易所还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

2天企业债回购 RC003 202003 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3天企业债回购 RC007 202007 ⑴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械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

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⑵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①质押式国债回购品种 11个 (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品 种 名 称 代 码 ⑶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

1天回购 R001 131810 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

2天回购 R002 131811 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年,主要是为

3天回购 R003 131800 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4天回购 R004 131809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7天回购 R007 131801 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14天回购 R014 131802 位进行申报。 28天回购 R028 131803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63天回购 R063 131804 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91天回购 R091 131805 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182天回购 R182 131806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273天回购 R273 131807 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

②质押式企业债回购 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品 种 名 称 代 码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1天回购 RC-001 131910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2天回购 RC-002 131911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3天回购 RC-003 131900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

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7天回购 RC-007 131901 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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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P244 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2、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期限(1997年)是:7天、14天、(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计7个品种,最长不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得超过4个月 ⑴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⑵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五)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 上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交。 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询价交易三步骤: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

回购双方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双边报价是指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 务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

1、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报自己的交易意向。 ⑴正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项;②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③在到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回购期限最长

⑵正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为365天 结算指令;②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六)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违规行为及处罚

2、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禁止行为: ⑴逆回购方的权利:①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⑴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②回购期拥有债券质权;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⑵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金清算款项。 ⑶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⑵逆回购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⑷操纵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价格; 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②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⑸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③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⑹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薄记系统造成破坏。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

区别质押式回购于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逆回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购方,而不是抵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2、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的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⑴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价格; 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⑵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200%。 ⑶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3、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由于引入做空机制,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题。在升息预期下,逆回购方可以通过卖空交易卖出所融入的标的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得差价即构成融券卖空交易的盈利。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通4、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过套期保值交易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作匹配,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对冲,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市值波动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业务信息。 风险。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9】 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1、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债券相同。 2、中国人民银行个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2、买断式回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购进行日常监督。 3、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3、进行买断式回购,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4、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规定。 5、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4、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6条回。 处罚。

6、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业务基本规则 7、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我国第一个买断式回购国债:2004年12月6日上市的20048、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大宗交易系统】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2005年3月21日上市的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竞价

9、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交易系统】 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规定与原则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重点】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 1、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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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1、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2、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加买断式回购交易,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3、上交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

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和“05国债(2)”等4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⑴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⑵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⑶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⑷交易单位:手

⑸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⑹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2、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五)交易费用

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六)履约金制度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2、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3、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七)仓位控制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原则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与违约 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双方违约: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消指定交易。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违规处罚【5】 1、投资者违反仓位控制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2、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3、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4、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他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交易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停牌、复牌和终止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八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一节 清算与交收的含义

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三、清算、交收的原则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一)净额清算原则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记其各笔应收、应付价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证券交易的清算】; 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清算又分

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行为的总和;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及资金汇划。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可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介绍参与人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即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方支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证券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在我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结果及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其他非交易数据,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资金的多边净额结算。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三)银货对付原则 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目前,银货对付已经成为各国(地区)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则。 收、应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净(四)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券商、客户】 额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

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广泛采用}和会计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日交收。 算机构代为办理。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A股、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基金、债券、回购交易】与T+3【B股、A股新股】。 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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