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方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其中内容存在明显不
合理要求的,投标方及潜在投标方均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潜在投标方提出的澄清问题
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按5.1执行。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潜在投标方具有约束力。
6.2 为使投标方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
购人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的语言
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所有与采购人及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
方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外文资料与中文译本不一致之处,以中文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的构成
8.1 投标方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9、10和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开
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方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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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5)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 投标函的编写
9.1 投标方应完整的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及其他规定内容。 10. 投标报价
10.1投标方应在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投标
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的费用,也不得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漏报或少报,否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评标时将其他潜在投标方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投标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
(1) 货物的EXW(出厂)价; (2) 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费;
(3) 交货(工)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4) 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 (5) 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0.3 投标方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
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23.5条规定,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 投标货币
11.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用人民币报价。 12. 证明投标方合格资格的文件
12.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
一部分。如果投标方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应注明主投人和从投人,明确各方在本项目投标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2 投标方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证明投标方符合供应商资质条件且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2)证明投标方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3)投标方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12.3如投标方为贸易公司(代理),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方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
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附件9-4)和加盖制造商公章(盖章复印无效)的复印件。以上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亦视为原件。
12.4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述的各种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其复印件加盖投标方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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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须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中标方原件于公示期满后退还,未中标方的原件在招标结束后既退还投标方。除另有规定外,未提供原件或无正当途径证明其复印件真实有效性的,均有导致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的可能。(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以上证明文件公证书原件视为证明文件的原件;已在本中心通过资格注册的可不提供供应商资格注册基本原件)。 13.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
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原产地的说明。
13.3 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及技术偏离表。
(2)货物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
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
响应,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方必须提供所投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13.4 投标方在阐述上述第13.3(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产品的标
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方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13.5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述的各种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其复印件加盖投标方公章做入投标文件中,
原件须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未中标方的原件在招标结束后既退还投标方,中标方原件于公示期满后退还。除另有规定外,未提供原件或未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均为无效证明文件,将导致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以上证明文件公证书原件视为证明文件的原件)。 14. 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方的行为而蒙受损失。因投标
方的不正当行为使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为现金或投标方有效的转帐支票、现金支票(适用于邯郸市内邯山、
丛台、复兴三区)、银行汇票、银行保函(邯郸市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其它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4.1和14.3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第23条的规
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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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第30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31条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4.7 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14.8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方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质、扰乱招投标活动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 (3)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 (4) 中标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中标方未按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集中采购机构暂不收取招标服务费不适用本款)。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15.2 按第6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和投标方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 投标文件的编写、式样和签署
16.1投标方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
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6.2 投标方应按第8条要求的内容制作电子文档和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应为正本一份、副
本一份(如投报多包则分包制作)。涉及资质证明材料、实物证明材料和宣传图册以及其他形式的证明资料原件的,可不制作为电子文档,但复印件须做入纸质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现场提供,招标结束退还投标方。
16.3 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以Microsoft word文件格式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
加盖投标方公章。投标文件要装订成册(开标时如有散页将不作为招标文件内容),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6.4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加盖投标方单位公章,否则为无效内容。投标文
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16.5 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16.6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标方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递交、密封和标记
17.1 采购方于开标时间前30分钟,接收投标方的纸质投标文件,相关资质原件应随投标文件一并
递交(如投标方投报多个包组,则投标文件应按包分别进行签署、密封、上传、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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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招标文件各部分所示资质材料、证明文件等原件,可不分包组、无须密封,但应放置在同一个
包装袋内,并签署投标方名称。开标时间截止后不再另行接收任何投标方的外来证明资料。 17.3 电子文档通过邯郸市政府采购网上传(按所投包号不同,投标文件内容和报价可多次上传,后
一次上传记录覆盖前一次上传记录,系统仅提取最后一次上传内容,在投标时间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封闭上传入口)。
17.4 (重要提示)投标方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要求,上传电子文档投标文件、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两项缺一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方在上传电子文档的同时,必须填写投标报价一并上传,否则,出现报价为零现象,则按废标处理。
17.5 (重要提示)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方应将纸质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分别单独密
封,并分别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封袋中。 17.6 内外层封袋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在密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17.7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投标方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方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和纸质投标文件
上传、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开标地址。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19.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方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时间内,投标方不得撤回其投标文
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4.8条的规定被没收。 20. 投标方的风险
投标方没有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方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资格无效或落标。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所有投标方须派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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