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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
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 误期赔偿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
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 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
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
条件:
①“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
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②“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
的行为。
2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4.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 不可抗力
25.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
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与事件发生后14日内
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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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
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
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7.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30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
接受,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以及卖方以前
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8. 争端的解决
28.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日还不能解决,
争端应提交仲裁。
28.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
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2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9. 合同语言
29.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0. 适用法律
3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1. 通知
31.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31.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2. 税和关税
3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2.2 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及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对
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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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3.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33.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4—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见附件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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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格式
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甲方委托并根据其采购申请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邯郸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项目(HDCGP2011A1020_002130)的中标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政府采购货物购销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将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作为本合同的基础。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本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其他附件应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二、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三、供货时间及地点
2009年 月 日前甲方指定位置。 四、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1、按产品检验报告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承诺执行。
2、甲乙方双方可在此验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通用的规范化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经友好协商,形成新的验收标准。
五、付款条件和方式:
付款条件:项目完成,凭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报告,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邯郸市政府采购申请书》(第四联)、《邯郸市政府采购验收单》,甲方出具的《邯郸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乙方开出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向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付款。
付款方式:根据付款条件,经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字盖章后,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工作时限内支付合同总金额95%的货款。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额正式发票。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满一年后,凭合同原件和甲方出具的质量证明材料、《邯郸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签字盖章确认后,由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办结时限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以银行开出的支票日期为准),每逾1日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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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滞纳金。
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产品或服务)、项目规格、工程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而延误时间并造成项目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退换,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偿付货款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的履行。
5、经使用单位确认乙方改用非要求材料的,按原要求材料总货款的5倍处罚。
七、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及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七日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到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办公室和邯郸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监督履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章) (盖章)
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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