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3)

2019-05-27 17:35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并主持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1.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方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邯郸市政府采购

中心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方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合格投标方的投标。 21.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没有宣读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

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方。 21.4 开标过程应当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2. 评标委员会

22.1 评标工作由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22.2 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专家性质及名额,由邯郸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在项目开标

前一小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临时通知;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正式委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

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

前保密。但在招标质询、澄清过程中投标方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需回避的,应及时向采购方或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该评委回避的书面申请。核实后确实符合回避条件的,及时更换该评委。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方是否提

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

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电子文档报价与纸质谈判文件报价在十位(不含)以上不符的为无效。如果投标方不接受以上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

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方的相对排序。

23.4 在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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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错误、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电子文档与低质投标文件在投标总价、技术说明、其他与招标文件不符等内容存在重大偏差或不一致,以及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其它未尽资料的判定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决议为准。

23.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方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

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5.1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方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

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方及其制造商与采购人、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利害关系的; (3) 投标方资质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 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 投标有效期不足或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无效投标的其它商务条款的。 23.5.2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

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3) 投标方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4)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

23.5.3 除上述已经明确的无效投标、废标条款外,经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并经邯郸市政府采购中

心确认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项目要求的。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方对其投标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澄清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 评标

25.1 评标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合格的投标方,并独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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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审,不受任何各方的干扰。

25.2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项目投标方私下交换意见。在招

标工作结束后,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意向等,均不得也不应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之外的任何人员透露。

25.3 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投标方所进行的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定或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都

将导致投标资格无效

25.4 如出现网络问题或其他不可遇见情况导致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评标委员会的评定可转为

网下手工评定,并将此变化通知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方。 26. 确定中标候选人

26.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除第31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则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选择评标价最

低的投标方,将为项目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则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评标

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将为中标候选人。

(3)采用性价比法的,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候选人。 27. 注意事项

27.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投标方试图对邯郸市政府采

购中心、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2 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方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采购方有权中止或终

止项目评定。

27.3 招标结束,评标委员会不退还投标方的投标文件,不向投标方解释落标原因。 27.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方: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方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采购活动的。

六、授予合同

28.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和最终审查

28.1 中标候选人产生后,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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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

28.2 如有必要,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专家将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中标候选

人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以书面考察报告作为最终审查的结果。不接受最终审查,或在最终审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作废,并按28.3及政府采购其他规定执行。 28.3在公示期内如有对中标候选人经营行为、供应商资格(商务、技术、资质)、提供的产品、服

务或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确实影响了招标结果公正性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作废,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在此情况下,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综合考虑采购人需求和采购项目评定情况,决定是否将中标人资格授予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第二名(依次类推)或重新组织项目招标。除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中心不承担因项目废标、重新招标及中标结果的改变对本项目所有投标方产生的其他影响。

28.4 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各方均无异议,被确定为中标人后,邯郸市政府

采购中心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签发《中标通知书》。 29. 中标通知书

29.1 《中标通知书》作为项目招标结果的重要依据和合同货款支付的重要条件,对邯郸市政府采购

中心、采购人和中标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

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接受的其它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本条及第31条、32条规定执行,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该中标决定,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参照28.3执行。 31. 招标服务费

31.1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数额交纳招标服务费。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

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2. 授予合同

32.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

同;中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正当理由,中标人、采购人不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故意拖延、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否则按《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

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否则已中标者取消中标资格,已供货的全部退货并扣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标单位和接受转让单位三年内均不得参与邯郸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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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采购人、中标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2.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查确定可中止合同执

行,在此情况下参照28.3执行。 33.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3.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

和服务在不超过中标金额10%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4.1 如出现重大变故或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

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其 它

35、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取消资格、废标等情形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36、投标方具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拒绝、无效、取消资格、废标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法律。

37、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第18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38、本招标文件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

采购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编制的,解释权属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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