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4)

2019-05-27 17:35

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

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的单位。

(7)“卖方”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9)“日”指日历日。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来源地

3.1 本款所述的“来源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

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

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由对方或对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

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除了合同本身和履行本合同之外,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

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如果对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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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

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2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3)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7.3 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邯郸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卖方履约保证金。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

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

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

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

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现场后,由买方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

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部门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

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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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并出具有关熏蒸证明。 10. 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

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交货

11.1 交货地点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卖方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交货。

11.2 卖方应在货物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

称、启运日期等通知买方。 12. 运输

12.1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交货现场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

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3. 伴随服务

13.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

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产品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

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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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

员进行培训。

13.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

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3.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

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4. 备件

14.1 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

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4.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5. 保证

15.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

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5.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现场后的

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5.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5.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

物或部件。

15.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6. 索赔

16.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5条或合同的其它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

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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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产品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6.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卖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

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7. 付款

17.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8. 价格

18.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价格在本合同中给出。 19. 变更指令

19.1 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

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

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指令后30日内提出。 20. 合同修改

20.1 除了合同条款第19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

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1. 转让和分包

21.1 除联合投标体事先约定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2 除联合投标体事先约定外,卖方不得分包合同货物和对分包货物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3 按联合投标协议对合同货物进行转让和分包的,联合体各方不能解除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 22. 卖方履约延误

2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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