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逾期款项的清收。 第二十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落实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资产负债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行合规部职责
负责对分行制订的商业承兑汇票有关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贴额度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我行最新年度信贷政策对行业或客户的要求; (二)管理规范,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三)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四)与买方(或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五)以往信誉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有效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
(二)在我行开立有结算账户;
(三)持有的汇票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票式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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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不得注有?委托收款?字样;票面及背书的签章合法合规;票据不属于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的范围;
(四)与出票人或其交易前手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二十四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信基础资料
1.已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签字(或盖章)样本; 4.贷款卡(证)(复印件); 5.授信申请书;
6.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或年审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8.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基础性材料。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二)保贴额度申请专门材料 1.交易对手名单或主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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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如有)。
第二十五条 保贴网络额度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授信材料
保贴网络额度申请人除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提供授信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所属行业情况; 3.申请人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 (二)保贴额度申请专门材料 1.交易对手名单或主要范围;
2.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或订单(如有)。
第二十六条 保贴网络额度下的承兑人/持票人作为授信申请人,应满足我行授信客户基本条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授信基础资料。
第二十七条 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现申请书; (二)商业承兑汇票;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贴现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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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须双人至承兑人处实地核实汇票真实性,查询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人员。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核定保贴额度
第二十九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一)申请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可以单独就商票保贴业务品种向我行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
(二)在申请综合授信时一并提出的,除按照综合授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交易对手方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等。
第三十条 保贴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
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按权限对申请人的商票保贴业务申请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人满足我行商票保贴业务办理条件; (二)申请人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票据偿付能力; (三)贸易背景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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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经办机构提交授信资料的合法性、完备性; (五)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我行风险防范有关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通过后,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应就是否给予申请人办理商票保贴业务品种的批复、保贴额度、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用途等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机构或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保贴网络额度的审批
(一)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附件1)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二)额度未超过分行审批权限,但承兑人为异地企业(承兑人保贴网络额度下)或贴现申请人为异地企业(持票人保贴网络额度下)的,应在分行信审委审批网络额度前由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向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授信核准申请表》(附件2),经总行核准同意后由分行信审委审批。分行审批通过后分行供应链金融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情况以《核心厂商网络额度批复报备表》的形式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
(三)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由分行信审委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信审委审批。总行授信审批部收到主办行上报的授信申请后,提交总行公司银行部出具专业会签意见,在参考总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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