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给予承兑人额度)
编号 :
承兑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贴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对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的,乙方拟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额度内予以贴现。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经乙方认定具备承兑资格的企业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经具备承兑资格企业承兑、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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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作为汇票持票人的贴现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方的票据行为。
第二条 贴现条件
1.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2)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贴现行为或贴现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
(3)汇票尚未到期,并且贴现申请日与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贴现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的每笔贴现申请,均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贴现申请日直至汇票到期日,贴现申请人一直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其向乙方申请该笔汇票贴现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任何对贴现申请人和乙方具有合法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
(2)贴现申请人为汇票的合法的持票人,并有权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乙方申请贴现汇票;
(3)贴现申请人根据第二条第3款的要求提交的所有贴现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3.贴现申请人的申请应在本协议额度的有效期内提出。贴现申请人应向乙方提交《贴现申请书》,并提交经贴现申请人背书的汇票、贴现凭证,以及贴现申请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及贴现申请人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每笔贴现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贴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乙方同意授予甲方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如下:
(大写)人民币 ,
(小写)RMB¥ 。
2.贴现申请人在乙方已贴现但尚未结清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3.在额度有效期内结清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可循环使用。 4.额度的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5. 乙方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隔(大写) 个月对甲方获得的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继续向甲方提供未使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 贴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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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项下的贴现申请人仅限于:
; 。 第五条 贴现利率和贴现利息
1.本协议项下的汇票贴现,贴现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贴现的年利率为 ;
(2)贴现利率由贴现申请人与乙方在办理单笔贴现业务时具体确定。
2.本协议项下的贴现款金额=汇票票面金额×[1-(贴现年利率×贴现期限)/360] ,贴现期限是指从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天数,汇票承兑银行为异地的,贴现期限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3.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利率发生变动,按新的利率水平对原贴现利率做相应的上调或下调。
第六条 贴现前审查与贴现款的支付
1.贴现前审查:贴现申请人向乙方递交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贴现申请后,乙方应尽快完成汇票贴现条件的审查。
2.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汇票的真实性查询,乙方经审查并经向甲方查询确认,认为可以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的,应于审查完成后的合理期间内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划付至贴现申请人开立在乙方的账户。
3.贴现款付至贴现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即视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贴现,并构成乙方对其支付贴现款的义务的履行。
4.乙方未将贴现款付至贴现账户的,视同乙方决定不予办理贴现,乙方应将汇票退回贴现申请人。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且该汇票收款人必须为本协议所规定的贴现申请人。甲方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同时,与收款人约定该汇票除向乙方申请贴现外,不得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2.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应系甲方长期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贸易合作伙伴。
3.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表、相关银行存款账号、合同执行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甲方无条件保证对每笔在乙方贴现的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按期付款。即使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均不得援引为不向乙方按期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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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汇票、贴现账户或者该笔贴现款的部分或全部,已被或者将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执行等措施;
(2)该汇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止付等强制措施; (3)该汇票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汇票无效、贴现行为无效或贴现人的票据权利丧失/减少/受限制等后果的各种情形);
(4)其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汇票毁损灭失的情形。?
5.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变更其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在实施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转让产权、承包、租赁等)时,保证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由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凡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予以贴现。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与贸易背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甲方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3.汇票到期日,若甲方对其所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全部付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收取相应款项,不足部分转作甲方的逾期贷款,同时按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 %计收罚息。罚息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时按其规定执行。
4.乙方拥有对甲方、贴现申请人及其他汇票债务人的追索权和债权优先受偿权,乙方的票据权利和对甲方、贴现申请人的债权由乙方自行享有和行使。乙方向甲方、贴现申请人追索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 协议终止
在额度有效期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执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承兑并经乙方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甲方不履行付款责任。 2.甲方经营状况或国家的有关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本协议可能给乙方带来损失。
3.贴现申请人提供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4.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担保
1.本协议下乙方债权的担保方式为如下第 种 (1)本协议无需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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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申请贴现金额的 %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 )作为汇票贴现的保证金,该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质押给乙方,任何资金一经存入该等账户即视为移交乙方占有,且在甲方的全部债务得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得动用。甲方授权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看管;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有权划出或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乙方执行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时,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提取、划转或抵销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向乙方支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由乙方与担保人 就本协议具体担保事项签订《 合同/协议》(编号 )。
2.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身经营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担保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本条约定若与其它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文本
1.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书面修订协议,自动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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