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的核算(2006年新准则)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会计: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为目的;
税收:遵循税法的规定,以课税为目的。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把所得税费用分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一、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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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暂时差异形成的。 暂时性差异是由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
三、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允许作为成本或费用于税前列支的金额,即: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取得时的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例2】某企业2005年12月购入一管理用设备,取得时成本为100万元,税法求按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项资产在不同时点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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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0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00-100/5=8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00-100*2/5=60(万元)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来清偿负债时,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有可能抵减企业净所得,产生可抵扣费用,少缴所得税。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资产计税基础相反,是未来不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未来不允计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2】甲企业20×6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4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20×6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400 贷:预计负债 400
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
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400万元,则该项负债:
账面价值=4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400=0
四、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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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3】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购入股票1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110万元。 甲公司 2007年12月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万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0万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万
则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可以理解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将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100万元,有10万元不能抵扣,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应多交所得税,故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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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即为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金额(未来可扣) =未来不可税前扣除金额(未来不可扣)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未来不可扣=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此种现象很少。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4】甲公司2007年12月1日购入存货100万元,2007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90万元。则2007年末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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