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宏船务有限公司——船舶防污染须知手册—— SMI/FW
SMI07FW07 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须知 第2页共3页 1、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
1.1、船舶应备密封良好的专用塑料袋和专用垃圾桶。
1.2、大副负责联系垃圾接收。
1.3、生活垃圾、货物相关垃圾及维修垃圾等,应集中分类存放。可分成三类,一、塑料类,二、食品类,三、其它类。
1.4、含有害或危险物质成份的油污和油污垃圾及塑料制品垃圾,应与其它垃圾分开存放,以便到港后办理接收。
1.5、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提前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1.6、船舶离港前,应将船上垃圾处理干净。 2、航行中的垃圾处理
2.1、船上的一切塑料制品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纤维和渔网、各种包装食品或其他物品用塑料纸、袋、绳、容器、捆扎啤酒罐的塑料环以及存放垃圾的塑料袋等)严禁在任何水域扔弃,船上应专设盛放塑料垃圾的箱子。
2.2、离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不准将漂浮物、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投入海中。
2.3、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不准将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处理入海。
2.4、被粉碎的2.3条中涉及的垃圾且直径小于25毫米,不得在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处理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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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07FW07 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须知 第3页共3页 2.5、在海上按规定的区域处理垃圾入海时,应将装存其它垃圾的塑料袋或其它塑料网具等收回,不准一并处理入海。 3、在港垃圾处理
3.1、船舶在港严禁向港口水域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3.2、在港船舶禁止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
3.3、航行中未能处理或不允许处理的垃圾、抵港后向港口当局申请接收处理。
3.4、凡含有危险、有毒等垃圾的品名、性质、数量应事先报告港口当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
3.5、在港船舶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
3.6、垃圾接收作业时,船方与接收方应密切配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垃圾散落入海。
3.7、留存船上的塑料制品垃圾及其它垃圾,抵港申办接收后,应在垃圾记录簿内作好记录,并向接收单位索取收据或证明与记录簿一并妥善保存备查。
3.8、垃圾记录簿由大副负责记录保管,记录完一页由船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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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防污染管理事项须知
编号:SMI07FW08 版次:1.0 第1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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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部门 机务部 批准 洪忠礼 编写人 审核 生效日期 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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