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为组织应对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自治区水利厅成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领导小组由水利厅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水资源管理处、农田水利处、水土保持处、区防汛办、厅信息中心、区水政监察总队、区水文水资源局、区水利工程管理局、区水电发展局等。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资源管理处。
2.2 工作职责
2.2.1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导精神,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
(2)统一领导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水利系统应对机制;
(3)在自治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同合作,完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工作;
(4)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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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臵情况。
(6)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水利系统的应急救援任务。
2.2.2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臵工作,参加现场调查;
(3)负责与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
(4)制定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臵相关文件; (5)负责起草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流域委报告有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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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3.1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水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使社会安定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水污染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5)其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水污染事件; (6)国际界河发生有可能导致跨国界影响的水污染事件。
3.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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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水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可能使区域生态功能较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
(4)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面积水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
(5)跨省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可能导致跨省界影响水污染事件。
3.3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水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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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
4.1 信息来源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主要是通过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等异常现象;
(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部门或上游省通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由交通部门、水上派出所、安监局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5)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上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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