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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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臵工作,自治区水利厅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级相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1.1 响应范围
(一)当发生以下水污染事件时,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应对,按照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监测调查,并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 (2)在跨设区的市界河流或自治区水利厅直管水库水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的。
(二)在国际交界河段、省际交界河段水域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的,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委负责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调查,并按规定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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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发生其它较大或一般水污染事件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5.1.2 响应流程
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接报人根据了解的情况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提出拟处理意见,呈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根据初步判断启动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响应,提出应急措施,启动必要的应急子预案。同时上报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
(3)事件处理完毕后,由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响应流程详见图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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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
先期处置(地方各级水利部门) 处理意见 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上报水利部、抄报流域委 信息报告(水利厅突发性 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启动水利系统应急预案 (由自治区水利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 自治区水利厅应急指挥机构运作 按分级响应标准应急响应 提出应急措施,启动必要的应 急子预案 响应结束(由自治区水利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达)
图5-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流程示意图
5.2 先期处置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利部门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协助采取先期处臵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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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措施 5.3.1 应急响应行动
(1)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听取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事件主要情况,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事态发展启动预案,决定是否组建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
(2)如成立应急工作组,则派出工作组及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对事发地周边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技术力量实施增援。
(3)根据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等具体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流域委报告应急处臵方案。
(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和调水预案。
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预案包含了三个应急响应子预案:应急监测预案,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和应急调水预案。
5.3.2 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主要是完成监测、报告、通报、参与决策等责任,是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水利厅的响应行动,为自治区水利厅应急预案的必需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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