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1 启动条件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监测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应急监测预案由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组织实施。
5.3.2.2 应急监测预案的响应行动
(1)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将信息通知广西水文水资源局,由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先期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启动监测预案后,及时了解以下内容并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② 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
③ 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采取的措施; ④ 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水质应急监测结果等。 (2)在地方水文水资源局的水环境监测队伍监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迅速请求上一级水文水资源局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技术和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支援,甚至跨部门、跨流域或国家层次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支援。
不同级别的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响应、应急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断面布设与监测频次详见附件专题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监测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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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是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影响到城市集中供水水源,水厂不能正常取水的情况下,为解决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等问题而设。
5.3.3.1 启动条件
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其危害影响或会危及到城市集中饮用水取水水源的,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分析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并根据预测的危害程度,向人民政府提出对水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地区启动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
5.3.3.2 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根据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划分为基本应急状态(一级)、紧急应急状态(二级)和极端应急状态(三级)三个级别。见表5-3-1,
表5-3-1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级别划分表
状态 基本应急状态 紧急应急状态 极端应急状态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判定具体标准 水源地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轻度异味,主要感观指标超标1倍以上。 水源地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水源地水体为Ⅴ类,水厂出水水质无法满足要求。 多个水源地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有毒指标超过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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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危及到饮用水水源安全时,根据水污染的监测和预测,各城市可根据自身的水源情况,采用一项或多项措施保证应急饮用水标准和要求:
基本应急预案(一级):压缩工业用水标准、高用水行业用水标准。利用现有的应急水源,保障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
紧急应急预案(二级):按照应急供水对策,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水厂供水首先保障居民生活需要,同时降低用水定额标准,居民生活人均需水量和综合生活人均需水量降至正常用水的30~50%。
极端应急预案(三级):此时地表水均被破坏,应急供水对策采取加大地下水水源地的开采量,深井水厂全部启动,启用封存井、新建井,企业自备井。用水对策实行限量定额供水,居民生活人均需水量和综合生活人均需水量约为正常用水的10~20%。
结合各地的水源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市、县(市、区)的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见附件专题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饮用水水源预案。
5.3.4 应急调水预案
应急调水预案是利用水污染发生地上游的蓄水工程通过水量调度,对污染团的浓度进行稀释或加速污染团的行进,从而减轻水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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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 启动条件
应急调水需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需要有蓄水工程支撑。本预案的应急调水是指利用上游蓄水工程在一定的时间释放一定的水量以稀释下游污染物浓度,加快污染物运移离开重要水源地。(2)在发生应急调水时,蓄水工程可调水量总和应大于或等于稀释污染物浓度所需水量。否则,调水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3)污染物性质应是可以通过调水稀释或降解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且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分析调水冲稀并加速污染物行进的可能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充分权衡调水的利弊,并初步对水量调度(调水预案)进行技术评估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调水的意见与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调水方案,由自治区防汛办组织具体实施。
5.3.4.2 应急调水预案
应急调水预案应对区域水系及水利水电工程分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当时上游水库的蓄水状况、污染物迁移扩散的具体情况拟定,并形成水量调度方案。根据广西河流水系和水利水电工程分布特性,针对重要城市,重要水源地可事先拟定应急调水方案,调水方案技术细则详见附件专题三:广西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厅应急调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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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响应结束
发生以下情况,可请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认响应结束时机,并下达应急响应结束命令。
(1)监测调查结果和分析预测成果表明监测范围内及其上游水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2)事件现场得到了控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3)事件现场应急处臵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并无继发可能,或污染物对供水水源地和区域水环境已完全不存在安全威胁。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继续进行跟踪调查监测和后评估工作,直至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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