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 3 投标费用 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构成 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二卷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4.2
招标邀请 招标项目资料表 合同条款资料表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 附件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
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
4.4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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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3 6.4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七个工作日内或距开标七个工作日前没有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招标机构将视同投标人认可招标文件,之后再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6.5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
7 投标语言
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
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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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造厂商资格证明 4、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5、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6、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简介 7、开标一览表 8、分项报价表
9、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10、售后服务承诺 1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9.2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 10 投标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资格
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列入备注栏。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
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
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
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软件模块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采购人派员参加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
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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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
并所规定的分项。
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
何选择报价的投标。
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
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
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 依据“招标项目资料表”中的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
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
13.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 13.3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
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
13.4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的证明文件。
13.5 投标人应提交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经投标人
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 14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
14.2.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
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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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与招标文件条文的偏
差和例外。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所投货物的具体数值。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
证金。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
的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银行保函、现金、支票(不包括现金
支票)或汇票的形式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无息退还或转
为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4) 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
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
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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