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
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旁边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17.4 传真的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另做一套用信封密封
并粘贴在正本密封袋外边,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装在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 18.3 封袋均应:
(1) 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
(2)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
本、副本及“在 年 月 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封袋上未按18.1-18.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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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
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
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9.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5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
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
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
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
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
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内容。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第21条递交的修改书)
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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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评标工作
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审评,并依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23.2 评委会成员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委会人数为五人以上
单数,其中外聘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在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
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24.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
分。
24.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
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
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
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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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25.5 评委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
能力。如果确定投标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5.7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
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投标价超出采购人预算的投标将会被拒绝。
25.8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
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 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的; (4)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
书的、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5)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7)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 评标的原则和方法
26.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6.3 审核投标人的资质,对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 26.4 采用综合评分法。 27 资格后审
27.1 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
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被评定为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
27.2 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和或生产商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商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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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和客户,考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加入相应包的供货合同中。
27.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高得分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 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28.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
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8.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
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28.7 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是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
六. 授予合同
29 合同授予标准
29.1 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
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0.1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保留对货物数量的适当的增减以及拆包授予合同的
权利。投标人不得在此情况下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如:价格、服务、交货期等。 31 中标结果的公告
31.1 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用户单位,经用户单位审批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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