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结果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 zhengzhou)、郑州市财政局网()和河南招标采购网()上公告。
31.2 投标人若对评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
令》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
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中标通知书
33.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4 签订合同
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
基础。
34.3 如采购人或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
的违约金。
34.4 如中标人不按第35条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
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 35 履约保证金
35.1 在合同签字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
约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6 其他
36.1 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5条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
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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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适用性
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 定义
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
位或部门。
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
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
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
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 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
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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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
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 11) 12)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的验收。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
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
阶段进行的运行。 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
的文件。 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
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
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
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
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9) 20)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
是指7天。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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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
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
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6. 专利权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供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十(20)天内,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
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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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
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 3) 由投标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
约保证金退还供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
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
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
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
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
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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