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讲座(2)

2019-06-04 23:23

第十八条 【当场调解例外】

[原程序规定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现取消了这一规定,凡属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一律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事故认定书,当场调解,当场结案。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做结案处理,不转入一般程序。目前,各地大中城市推广交通警察快速处理现场工作做得较好,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理的事故占全部事故的60、70%,多的已达到90%以上。我们的目标是全部达到90%以上。这就是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事故认定书”现分上下两栏,上栏是“交通事故事实”,下栏是“责任及调解结果”。此书功能较多,一书顶四书:一是现场勘查笔录(上栏部分,交通事故事实);二是交通事故认定(下栏部分,责任);三是调解书(下栏部分,调解结果);四是调解终结书(下栏部分,载明不予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等有关情况)。上下两栏都有当事人签名栏,各地同志回去一定要告诉交通警察当事人签名十分重要,当事人签名的文书是法院认可的证据,有当事人签名的“事故认定书”,将来当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省却我们很多麻烦。“事故认定书”附在部令后面,只是原则规定,各地可以印上有关内容,在现场采取填空式或者选择式的方法填写或者打勾,尽量方便现场操作。各地反映尺寸太小,(实事求是)略扩大些可以,不违反原则,规定的项目必须保留即可。 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交通警察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以避免大量事故案件让交通警察当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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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适用情形】

[二款规定,各地近年来开展的保险车辆互碰免责工作和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改革中,已经制定交通警察当场处理事故财产损失的最高限额。但财产损失的具体限额各地不一,有的地方3000元,有的地方3万元,还有上不封顶的,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全国不便一刀切。因此,规定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保险监督机构)协商规定,确定一个数额。

当事人、交通警察在现场的估计有误差是正常的,当场按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开始处理了,原则上就不再变更了。] 第二十条 【立案】

[二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具体形式可以使用案卷文书标准中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这个“通知书”属于万能文书,没有规定具体式样的,都可以使用它。]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数要求】

[发送联系卡很多地方已经实行,这一条可以作为内部规定,有的同志提出麻烦、受约束或有困难,我们认为为了更充分地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和执法为民的精神,接受群众的监督,将其作为规章内容是必要的。有关联系卡的形式,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条件好的可以印制名片式样的,困难地区可以自己在普通纸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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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甚至手写的便条也行,实用即可。

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的当事人也可以发联系卡。 联系卡上除二款规定内容外,可以印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能够在当场约定时间的,最好在联系卡上写上预约的日期、时间,真正方便群众联系。]

第二十二条 【调查指导】

[如重要领导同志发生事故也要立即逐级上报的,一般涉及人员伤亡的,要报告上一级,如涉及县级领导的,应报告地市;涉及地市领导的,应报告省里;涉及省领导的应报告中央。]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处置】

[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将原加强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通知的规定内容纳入正式程序规定,对交通警察、司机、乘客等提出安全要求。全国每年都发生多起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处理事故时,又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伤亡的事故。事关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切不可麻痹大意,更不能嫌麻烦,各地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督促交通警察加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助】

[因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实施,有关保险理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未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未成立,在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涉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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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问题的交通事故,暂按原办法办理。 各地纷纷询问治疗费用问题,这体现出同志们关心群众的一面。但是,现在法律、法规只规定垫付抢救费,均未规定治疗费,考虑到受害一方往往支付不起或不愿支付治疗费用,我们建议在处理实践中,交通警察可以让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先行支付,调解时一并结算,这从道义上讲也是应当的。]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

[全国每年都发生多起交通警察勘查现场、处理事故时,又被其他车辆碰撞,造成伤亡的事故。事关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切不可麻痹大意,更不能嫌麻烦,各地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督促交通警察加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勘查材料制作】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证据保全】

[遇有当事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等情况,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

[本条的关键是“验明身份”,对当事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一定要搞清楚。现在不允许扣押车辆,有的当事人不来处理,另一方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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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有义务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实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找到被告人。]

第三十条 【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 【讯问和询问】

[关于讯问和询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有18条,具体规定了询问时间、地点、方式、自行书写、传唤等内容,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询问程序无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做大量的重复规定。本条主要是根据需要,针对基层存在的办案不规范、证据意识不强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上访案件,案卷中无现场图,现场勘查、讯问、询问笔录说不清事故基本事实。为提高办案质量和证据的有效性,我们设定了一些调查事故必须了解的基本事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扣留驾驶证】

[《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对扣留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均未做规定。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引用此条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受到限制,不能对所有当事人都扣,只能对要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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