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扣留车辆】
[一款规定,现在的扣留车辆与原法规中“公安机关指定一方预付抢救治疗伤者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性质不同,原规定暂扣车辆是抵押性质,你不交钱可以扣到事故处理完毕;现在的扣留属于调查证据的强制措施,与垫付抢救费无关。
扣留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款规定,大部分交通事故都应当当场将货物交还驾驶人或者车主。对违法物品要依法查处。对易腐烂物品,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针对近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较多(每年发生人员死伤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达3万多起)的情况,为加强各地协查工作,将原加强交通肇事逃逸协查工作通知的规定内容纳入正式程序规定,并单列一节。为特别强调协查工作,对不协助调查的,规定了追究责
11
任的规定(在其他地方没有如此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查组织】 第三十五条 【协查要求】 第三十六条 【查获通知】 第三十七条 【撤销协查】 第三十八条 【奖惩】
[针对近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较多的情况,为加强各地协查工作,将原加强交通肇事逃逸协查工作通知的规定内容纳入正式程序规定,并单列一节。为特别强调协查工作,对不协助调查的,规定了追究责任的规定(其他处理程序条款没有如此规定)。]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的事项,第四十条是实行社会化,由社会鉴定、伤残评定、评估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评定、评估的事项。按照《交通安全法》的精神,一是检验、鉴定专业化,专业性强的检验、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二是除必须由公安机关检验、鉴定的以外,其他检验、鉴定实行社会化。]
第三十九条 【公安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周期原在《实施条例》中有设定,后删除,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由公安部规章设定。现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主要考虑大多数事故应当尽快处理。遇特殊情况,检验、鉴定在限定周期内完不成的,授权交警总队批准,交警总队有审
12
核把关的责任,要严格控制,对经常超过时限的要核查事故案卷,对属于工作失误造成延误的,要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条 【社会鉴定、评估】
[一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二款,目前无社会伤残鉴定机构的,可以由原公安机关的伤残鉴定机构继续进行评定。]
[四款,由社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费用,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由提出要求人先行支付,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后,由损害赔偿义务人负担。受害方无力支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让加害一方先行支付。]
第四十一条 【尸体检验】
[一款,存放尸体的费用,法规、规章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加害一方先行支付,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后,一并计算在总费用之中,由损害赔偿义务人负担。本款和上条四款,均是从道义上讲应该这样办的,而非法定必须的。
因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实施,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暂按原办法办
13
理。]
第四十二条 【扣留车辆发还、处理】
[《交通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取消了扣留车辆作为抵押的作法。各地同志对此意见较多,认为没有手段控制当事人,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没有办法。我们正在与高法积极协商,研究弥补办法。但目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扣留车辆的期限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不来领取车辆的,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款,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结论】 第四十四条 【重新检验、鉴定】
[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时限,是与下一步交通事故认定、调解相衔接的,检验、鉴定后五日认定,十日调解,应当让当事人在认定和调解时限结束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否则,处理时限已过,结案后再提出就没有意义了。因此,对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规定了较短的时限。
重新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可以由同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
14
鉴定机构,同级无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原则上指派或者委托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鉴定机构的级别应当等同或者高于第一次检验、鉴定的人员、机构。
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的为准。当事人对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按照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
[改变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否定了过去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观点。]
第四十五条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现规定与过去大致相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都有过错的,《实施条例》未明确主、次、同等责任的规定,我们考虑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里,必须要使用明确的量词概念,还是沿用原有概念比较合理。
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他方无过错,《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非机动车和行人故意的,我们认为机动车故意也应当包括在内。
此责任是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而不是民事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