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方志馆布展设计与实施项目招标文件(2)

2019-06-05 00:26

11 12 13 14 15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偏离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组织 ■不召开 □召开 2017年7月1日 2017年7月1日 ■不允许 □允许 2017年7月 1日下午14时前 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小时内 16 17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18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小时内 19 20 21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投标有效期 5829510.57元 90日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用公司基本户以电汇、网银、转账支票的方式向临投标保证金 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 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账户名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818330101421002703 大额支付行号:313473070219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17CGSZ0298 ) 22 2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 投标文件封面和密封条骑缝处及投标函签字或盖章要求 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4 25 26 27 投标文件份数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1份正本 6份副本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 ■否 □是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开标室 28 开标程序 29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0 是否授权评标委密封情况检查:由公证人员查验。 开标顺序:按签到顺序。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2 人,专家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 ■是 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及范围

本次招标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本次招标仅适用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本招标文件中的 “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2.8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下同)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3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投标人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3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4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5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5.6合格的投标人将具有参加被评审的资格。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

7.1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从公司基本账户电汇形式(不接受其他形式)向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整。带缴费凭证到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处换取收据。(汇款时注明交易登记号:17CGSZ0298)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款信息:

账户名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银行:临商银行新华支行 账号:818330101421002703 大额支付行号:313473070219 (电汇注明交易登记号:17CGSZ0298)

7.2招标代理机构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均须原件)。

7.3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造成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须由投标人承担:

7.3.1投标人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7.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7.3.3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7.3.4因中标人主观过错被废除授标;

7.3.5投标人资格预审通过递交保证金后因主观因素放弃投标; 7.3.6中标人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

7.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8.基础资料提供

8.1投标人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的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议,视为投标人已认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

8.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或影响竞争的其他不当条款的,请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有效书面形式(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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