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保障措施
健全区域合作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任务目标顺利实现。
第一节 创新蓝色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机制
按照交通同网、市场同体、环境同治、产业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区内统筹协调,构筑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强化在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统筹基础设施布局与建设;优化配置要素资源,共建共享区域统一市场;推进陆域、流域和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形成陆海一体化环境管理的新机制;统筹产业协调发展,促进区域内部产业错位发展;完善区域发展政策,探索建立区域经济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
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制定国家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蓝色经济区建设给予支持。落实国家关于远洋捕捞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的投入力度,国家现有海洋资源勘探专项向山东倾斜;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太阳能、潮汐能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对区内符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安排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围绕落实国家重点扶持政策,2011年山东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区内7市共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以后每年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资金都要有所增加,用于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整合省级现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适时启动资源税改革。
投资融资政策。对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审核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化投资结构,增强政府投资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制订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海洋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在安排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条件成熟时可根据需要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做出特色,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金融体系、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开放等领域的改革创新,积极开展船舶、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支持国内外金融企业依法在区内设立机构。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全国性证券公司,支持区内证券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打造非上市高科技企业资本运作平台。规范和健全各类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海洋商品国际交易中心,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研究设立国际碳排放交易所,重点支持海洋减碳经济发展。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
海域、海岛和土地政策。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海用岛,合理利用海岛和海域资源,在围填海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用于发展海洋优势产业、耕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行集中集约用海,对在同一区域集中建设的用海项目、推行优化平面设计的围填海造地和海上飞地项目,实行整体规划论证,提速审批;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和省重点的建设项目,开辟用海审批绿色通道。国家在海域使用金分配使用上对山东予以适当倾斜,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支持山东开展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衔接的试点,积极推动填海海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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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换发试点工作,以及凭人工岛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使用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家在安排用地计划时予以倾斜;鼓励对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市级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和跨市域土地指标统筹使用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级重大土地整治工程,支持开展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严格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管理政策,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安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对外开放政策。加大对区内企业在进出口和开展境外投资合作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建立便捷高效的境内支撑和境外服务体系。适当加大对区内出口退税负担较重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和通关便利化,实施分类通关、区域通关改革,逐步推行通关全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科学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允许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在海关监管、外汇金融、检验检疫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外国籍干线船舶在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支持青岛口岸发展国际过境集装箱运输。在标准化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检验检疫、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设立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第三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决策、协调和执行机制。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专项规划,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有序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支持和指导,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涉海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海洋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指导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海洋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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