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国道主干线赛汗塔拉至白音查干高速公路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日记中,并存档备查;
(3)工程所用材料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均需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并经过检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对设备的监理。设备的性能、能力须满足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要求,监理人员应报驻地工程师并暂停不合格机械的使用;
(5)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臵等项目的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根据抽验结果签认。
6、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下列程序抓紧进行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 》报告驻地办;
(2)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驻地办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驻地办;
(4)驻地办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总监办,重大质量事故同时上报建管办;
(5)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办认为事故隐患未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40.1条再次发布暂停施工指令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6)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见后附框图。
7、监理试验工作程序(监理试验室分为总监办、驻地办共二级试验室) 7.1监理人员的主要任务以及承包人义务
7.1.1完成本细则中规定由“工程师”进行的试验;
7.1.2监督承包人的试验过程,使其操作符合试验规程的要求。检查承包人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1.3对承包人所做的标准检验进行复核性试验,这类试验包括各类土、各类稳定土及混合料的配合比和标准击实等;
7.1.4与承包人共同对拟试验项目进行现场取样,以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
7.1.5随时检查现场材料。会同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有疑问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进行试验并进行监督,以确保用于工程中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7.1.6对“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7.1.7监理试验人员监督承包人应使用他自己的仪器、设备进行合同规定的试验,以证明其提供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7.1.8承包人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现场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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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承包人必须在某单项工程开工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原材料试验的结果报试验工程师批准,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之一,试验结果未批准不得开工。
7.1.10各级监理试验室的分工与审批权限如下: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全线大检查的试验项目(可利用各级试验室的人员和设备);负责试验结果有争议的仲裁;负责全线改性沥青和沥青混凝土的车撤试验及含蜡量等监理抽检试验;负责全线面层用沥青混凝土、负责(底)基层混合料C40和C50混凝土的审批和复核试验;负责全线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外送委托的试验;签发改性沥青、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的使用许可证。负责总监项目办专业工程师巡视时要求做的试验;
(2)驻地办试验室:负责驻地办专业工程师日常检查要求做的试验;负责辖区内各种原材料的监理抽检试验,签发相应的许可证(由总监办负责的除外);负责砂浆及C40 以下混凝土的配合比审批和复核试验;负责辖区内路基填料的审批和复核试验及土工材料、交通工程材料的送检试验并签发许可证。与施工单位同步做沥青砼、C40以上(含C40)砼和路面(底)基层混合料配合比的平行试验并提出初审意见。
7.2土方工程 7.2.1施工准备
(1)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试验项目:
填筑材料:最大干容重、最佳含水量、天然密度、颗粒分析、CBR液塑限、比重、烧失量、有机质含量、易(中、难)溶盐含量、现场测定压实度时所用的标准砂密度标定;
软基处理:
砂砾:渗透系数、筛分、有机质含量 土工格栅:规格、抗拉强度
(2)试样应由现场监理试验人员和承包人员共同选取,需复核的试验项目的试样分成相同的两份,一份由承包人进行试验,一份由监理试验人员进行复核试验;
7.2.2试验路段土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进行试验路段的施工,以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现场质控、质检等是否满足要求,确定施工段的最佳压实厚度、碾压机械组合、最小压实系数、最佳施工段长度。
试验路段由承包人实施,监理人员参与并监督实施,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路段所用土的技术参数及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等控制指标。施工时,每压一遍,定点检测干密度,直至干密度不再增长为止,测点应分布于试验各断面的左、中、右侧,并且不少于12点,试验路段结束后由承包人提出一式二份的试验报告经驻地办审查后,转报总监办批准执行。
7.2.3施工检测
(1)承包人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测点位臵须按随机取样方法进行,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少于30%;
(2)在软基地段填筑路堤,应在现场监理人员监督下,由承包人进行沉降、侧移和稳定监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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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路堤填筑速度。
7.3混凝土工程(包括预应力混凝土)
7.3.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列试验的试验结果报驻地工程师批准,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取样、试验、监理的程序同[7.2.1(2)],本节所包括的试验项目如下:
粗集料:压碎值、坚固性、软弱颗粒含量、有机物含量、容重、视比重、空隙率、含泥量、泥块含量、小于2.5mm颗粒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碎(砾)石的筛析。
细集料(砂):容量、视比重、含泥量、泥块含量、空隙率、云母含量、有机质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砂的筛析、坚固性。
水泥: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胶砂强度; 水:PH值、氯离子含量、硫酸根含量;
钢筋:钢筋拉力试验、钢筋弯曲试验、钢筋焊接试验; 钢丝与钢绞线:拉伸与挠曲试验; 锚具:硬度及探伤试验;
水泥浆:泌水率、自由膨胀率、抗压强度; 混凝土配合比及有关技术指标; 张拉设备:千斤顶的校验标定。 7.3.2施工检测
(1)施工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对现场材料有怀疑或料源发生变化时,应随时指令承包人进行取样试验。并报试验监理工程师;
(2)混凝土拌和浇筑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配合比控制、温度、含气量、坍落度试验,监督混凝土试件的制作、编号、养生,混凝土试件达到养生期应及时送至试验室,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进行抗压强度试验。承包人对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驻地办对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强度抽查频率不少于30%;
(3)承包人定期标定张拉设备。施工中现场监理人员若发现张拉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指示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进行校核标定,标定结果要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4)预应力孔道压浆的流动度、立方体抗压强度、粘度试验应由承包人在现场完成,试验结果由现场监理人员签名认可。
7.4排水设施及小型构造物
7.4.1本节所涉及的混凝土以及水泥砂浆用水泥、砂、水等原材料试验和砂浆配比试验。同7.3节混凝土工程。
7.4.2砌筑用砂浆应由承包人在现场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制作试件,在监理试验人员监督下由承包人试验进行抗压强度试验。试验频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小于30%。
7.5路面基层及底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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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施工准备
本节施工准备阶段应做的试验项目包括: 集料:压碎值、级配、比重、针片状颗粒含量; 水泥: 同(7.3.1)相同部分; 水:同(7.3.1)相同部分;
配合比设计:各类路面基层及底基层的配合比及有关技术数据。上述各项试验的取样、试验及监理程序同[7.2.1(2)]相应部分;
7.5.2试验路段。试验路段施工监理程序同(7.2.2) 7.5.3施工检测
(1)施工过程中的对原材料的检测要求同(7.3.1)相应部分;
(2)拌和质量、水泥含量、现场试样抗压强度、压实度等检测试验的取样和试验均应由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监理试验人员除按规定频率抽检外,应随时按现场专业工程师的要求上述试验进行抽样试验;
(3)试验频率与试验报告同[7.2.3(1)]。 7.6沥青路面 7.6.1施工准备
本节施工准备阶段应进行的试验项目包括:
粗骨料:压碎值、磨耗量、冲击值、坚固性、软弱颗粒含量、磨光值(磨耗层)、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比重、石料与沥青的粘结力;
细骨料:级配、含水量、亲水系数、比重; 矿粉填料:级配、含泥量、比重;
沥青:针入度、软化点、延度、加热失重、比重、闪点和燃点、含水量、溶解度、粘度、粘结力、含蜡量;
混合料配合的设计:各类沥青混合料中的各种骨料比例、集料级配曲线,马歇尔试验的稳定性、流值、空隙率、饱和度、密度等指标及最佳用油量,先定图像,再计算。
上述各项试验的取样、试验及监理程序同[7.2.1(2)]相应部分。 7.6.2试验路段
试验路段的工作程序同[7.2.2]相应部分
试验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如厚度、压实度)与室内试验(如稳定度、沥青含量、集料级配)。 7.6.3施工检测
(1)施工过程中对原材料的检测同[7.3.2(1)]的相应部分;
(2)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混合料取样由承包人在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监督下进行,混合料的集料级配和沥青含量试验、马歇尔试验,在监理试验人员监督下由承包人试验室进行试验;驻地办试验室对现场混合料进行马歇尔试验的抽检频率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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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压实度及厚度检测试验由于承包人在现场监理人员监督下完成。驻地办试验室对压实度及厚度的抽检频率不小于30%;
(4)检测项目、频率同[7.2.3(1)]。 7.7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驻地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和现场施工情况增补,报总监办公室核准。 8、计量与支付程序
8.1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中期支付表报驻标工程师核实签认,经驻地办初审签认,报总监办审核,由项目办审批后报公司支付。
8.2只有签发了《检验申请批复单》或《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量才能列入中期支付报表,且《检验申请批复单》或《中间交工证书》应作为中期支付报表的附件同时上报。驻标工程师和驻地工程师在签认中期支付报表时必须检查拟计量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承包人自检和监理抽检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者不得签认。
计量支付程序见后附框表。 9、延期与暂停施工的审批程序 9.1工期的延长
9.1.1合同通用条款44.1款所述的事项如果发生,承包人有权申请延长本合同工程开工区段或单项的工程的工期。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
9.2延期的审批
9.2.1承包人在首次事件发生的14天内延期申请的形式通知驻地办,并抄报业主;
9.2.2在提交上述申请单后14天内或经驻地办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向驻地办提交他认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对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9.2.3如果某个时间有持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14天内送交上述规定的详细情况,则承包人应在不超过7天的间隔时间内向驻地办提交暂时的详细情况,并在这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向驻地办送交最终情况报告;
9.2.4驻地办合同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后应会同驻标监理组收集有关资料记录,并会同有关专业工程师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处理建议并经驻地工程师签字后连同详细资料一起报送总监办及建管办;
9.2.5总监办合同工程师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有关的专业工程师一起对申请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写出审查报告签署意见后提交建管办批准后并签发《索赔事件金额审批表》,交驻地办通知承包人(此过程应在28天内完成)。
延期审批程序见后附的框图 9.3暂时停工
9.3.1停工令由建管办、总监理工程师、高级驻地工程师签发。各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认为有必要暂时停止工程施工,必须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由上一级监理工程师下达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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