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国道主干线赛汗塔拉至白音查干高速公路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工令。
9.3.2根据指令,承包人应在所指示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9.3.3暂时停工后,除合同通用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和因工程质量问题外的停工应按合同通用条款40.2、40.3规定办理;
9.3.4因工程质量问题的停工,在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所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改正措施,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提出处理措施报驻标监理组转呈发出暂时停工指令的工程师。
在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已得到妥善处理,且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得到确实纠正并取得复工指令后,承包人方可恢复施工。
10、变更设计程序与规定 10.1变更设计的原则
10.1.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10.1.2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应考虑变更设计。
10.1.3进行设计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细则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正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10.2变更设计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变更设计 (1)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且不延长工期;
(2)保持原设计标准,不增加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3)原设计虽然可行,但不够合理;
(4)由于水利、工矿、文物、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5)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6)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7)其他特殊情况。 10.3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变更设计由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复审,报建管办审核批准。 10.4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变更设计可由承包人、业主、设计单位及驻地工程师提出,其审批程序如下: 10.4.1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报送《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1)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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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理由及详细的论证材料; (3)变更设计方案图纸及计算书;
(4)变更设计费用估算(1、工程量变化;2、估算单价;3、变更金额); (5)变更设计对工期的影响。
驻地办对报告进行初审,认为不符合变更条件或认为没有变更必要则予以驳回。如同意变更则: (1)提出初审意见; (2)提出参考单价; (3)计算估计变更金额;
(4)预测变更设计对工期的影响。
驻地办完成以上工作后,将已签署初审意见的变更报告,及有关资料上报总监办;
总监办接到报告后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如不同意则通过驻地办予以驳回;如同意则签署意见确定变更方案报建管办,建管办如不同意通过总监办予以驳回,,如同意则签署意见确定变更方案后由总监签发《过程变更令》,此过程应在14天内完成;
变更设计审批程序见后附框图。
10.4.2由设计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与总监办研究变更方案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经驻地办通知承包人实施。
11、索赔程序
11.1承包人要求索赔时,必须严格按下列步骤,提出正式申请:
(1)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其他文件拟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内以《索赔申请单》的形式通知驻地办并抄报业主;
(2)驻地办在接到《索赔申请单》后,应检查记录并指示承包人保持其合理的、可能对其索赔具有重要意义的记录。承包人应允许驻地工程师查阅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驻地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复印件;
(3)承包人在将索赔意向通知驻地办及业主后21天或驻地办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应送交驻地办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细的报告。在影响索赔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上述报告应视为中期报告,承包人应按驻地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续发索赔理由,并在索赔因素全部结束后21天内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另外承包人还应根据驻地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关于索赔报告的复印件。
11.2承包人在提出正式索赔申请时,驻地工程师必须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导致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适用的合同条款;
(2)索赔事件所涉及的数额,包括:导致索赔费用的原因,计算索赔额的依据;
(3)原始记录和文件(包括:申请报告、有关的信件、图纸、计算表、报告、照片、计量、价格分析、试验室的试验结果等)和详细的索赔金额计算书;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仲裁机关或法院按合同条款67.3款规定的对索赔进行评定认为可以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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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驻标工程师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以最短时间上报驻地办,合同工程师应会同有关专业工程师协助驻地办审核索赔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上报总监办,总监办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项目办,由项目办确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合理索赔金额,以《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索赔程序见后附框图 12、监理报告制度 12.1监理月报
12.1.1各驻标监理组每月应以规定格式向驻地办报告监理工作情况。驻地办汇总各监理组的月报以同样方式向总监办呈报监理月报;
月报陈述的问题仅指已存在的或将对工程费用、质量及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报告应能使业主对工程质量现状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监理月报对承包人工程进度比原定计划落后的工程项目,应说明延迟的原因及挽回这种局面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月报还应报告承包人主要职员和监理工程师职员的变动情况,已完成的主要分项工程和细目等。
12.1.2工程监理月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64页第10-2-2条的要求编写。
12.1.3报告时间
驻标监理组月报应于每月20日上报驻地办。驻地办应及时汇总各合同段月报,编制本辖区段监理月报上报总监办,总监办汇总后于25日前报建管办。
12.2监理日志、日记、工作报告:
12.2.1总监办、高级驻地办应填写监理日志,各级监理人员应填写监理日记。
12.2.2在工程结束和每年冬季停工后驻标监理组、驻地办、总监办均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报上级监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13、监理日常工作程序
13.1为保证各级监理人员能协调有序地工作,避免工作中出现混乱或脱节现象,对业主、监理和承包人之间互相往来的各种批复,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申请等所有文件的传送程序规定如下:
(1)承包人所有上报的文件均应报到驻标监理组,经驻标工程师签字后由承包人上报驻地办,驻地办签审后上报总监办。
(2)总监办下发的文件应发到各驻地办,由驻地办转交到各合同段。
(3)建管办、总监办需到各合同段核实、审查各种计量、变更及其它事项时应事先通知驻地办。 (4)承包人越级送文件,驻地办、总监办应予拒收并向承包人提出警告。
13.2驻地办、总监办的各专业工程师和各级监理机构应及时互通情况,事先通报下一步工作的打算,以利统一思想形成有效的监理整体。
14、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4.1各级监理机构应有专人保管资料档案; 14.2资料档案的建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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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文书;
(2)计量支付按技术规范的章节分类; (3)现场质量检验单与材料检验单的分类: a.桥梁按每座; b.互通式立交按每处; c.道路及其按分项工程划分。 14.3归档制度
(1)按本细则所规定审核签字制度,经本级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应及时分类登记归档; (2)资料档案要编写目录、索引等,以便查阅。 14.4查阅制度
(1)专业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可直接向管理员查阅。其它监理人员需要经专业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查阅。
(2)承包人查阅时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查阅;
(3)所有资料档案,不得外借,非监理工作需要亦不得复印。 15、巡视检查制度 15.1参加巡视人员:
巡视人员包括建管办、总监办主要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等。 15.2巡视检查的依据:
巡视检查应为按照规范和图纸的要求及项目办、总监办签发的文件为依据,按照优良工程的总体要求进行检查。
15.3巡视检查的内容:
巡视人员应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详细查看承包人人员在岗情况、文明施工及规范操作情况、工程内在及外表质量、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环保及内业资料等内容。
15.4巡视检查的时间:
参加巡视的人员必须树立全天候、全方位为工程服务的思想,巡视应是经常性的、随机性的、全过程的检查。项目办、总监办主要负责人每周巡视工地不少于3天;总监办的专业工程师每周巡视工地不少于5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15.5巡视检查中发现问的处理:
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建管办、总监办的文件要求,填写《赛汗塔拉至白音查干高速公路质量巡视指令》(一式两份),将限期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该期限内予以处理,并填写出《巡视指令回执》(一式四份并附巡视指令)报《巡视指令》签发人审查,巡视指令由巡视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抄报驻地办备案并用于全线评比。
15.6对巡视人员的要求:
参加巡视的人员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巡视工作认真负责,对规范及图纸熟悉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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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细致全面地对工程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15.7巡视人员的责任:
对于不认真按照巡视制度办事,工作不负责,施工现场或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外,也将追究有关巡视人员的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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