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令、27号令与13号令之区别 - 图文(2)

2019-06-05 15:1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9、 延期开标 18号令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无规定 27号令 无规定 13号令 10、招标文件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所需机电产品的商务和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四) 合同条款; (五) 合同格式; (六)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产品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格式; 10、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2、信用证样本; 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27号令 13号令 13、其他所需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11、备选投标方案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无规定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无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无规定 12、招标文件审核 13、电子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第二款)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4、招标文件收费 18号令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27号令 第十四条(第三、四款)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无规定 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第四款)??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8

13号令 15、招标文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需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日十五日前,通过招标网将修改的内容及理由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机构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无规定 16、终止招标 17、歧视性条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7号令 13号令 18、招标文件异议 19、保证金数额 20、标前会议 无规定 无规定 第二十九条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无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1、投标人 22、对投标人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第七条(第三款)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与投标的国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7号令 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13号令 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23、投标人不足三家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上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 2、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②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招标。 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上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 2、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10

24、重新招标 1、上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 2、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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