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十九条③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27号令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1
13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25、联合体投标 18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款)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④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⑤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27号令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6、废标条件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1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27号令 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13号令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第二十八条??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认可。 27、对重要条款的响应方式 28、资信证明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1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29、评标方法 18号令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7号令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3号令 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三)除国外贷款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四)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14
30、评标标准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无规定 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31、评标原则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无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32、评标委员会组成 18号令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每位专家只能参加其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两项工作中的一项。 33、评标委员会/专家职责 无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