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高石镇中心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主人翁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教育创新,构建和谐校园,促进高石镇教育持续发展,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特制定《高石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石镇中心学校直属的二级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教代会建设要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管理,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及和谐校园建设进程,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教职工合法益,落实党在学校的中心任务,办好社会主义学校。
(四)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和加强教代会建设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职责。学校党组织领导教代会工作,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
教代会工作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学校行政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证;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五)教职工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五十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两者性质、职权和作用相同。。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
二、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处、室为单位,按比例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其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女教职工和四十五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他们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
(四)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五)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方能当选。
(六)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七)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1)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 (2)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单位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3)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4)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起即行停止;
(5)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6)教职工代表推动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的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应及进按照代表的选举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
(八)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非教职工代表中的学校领导干部、部分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作为列席代表;教职工中的先模人物和已退休的部分领导、工会干部、教职工先模人物可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参加全部会议程,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十)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3)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人格魅力;
(4)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5)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十一)教职工代表的罢免由本单位教代会审议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十二)教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学校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教代会内部组织形式 (一)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