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召开正式会议时应设主席团。教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可不设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审议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工会主席兼任。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和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等。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任(或组长)一名,副主任(或副组长)一至二名。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筹备小组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案审理委员会:负责大会提案的征集,归类整理,依据《提案规则》确定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提案,向大会作出报告,确认后分发各分管领导,并督促提案的落实,待下次教代会召开前向分管领导收回提案表和由分管领导填写的提案落实情况的回复表。除向提案人会商落实情况外,须将回收的表格加以整理,写出详实工作报告,并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
2、教育教学委员会:与分管领导、教务处、政教处紧密配合,经常了解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动态,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各项活动。
3、生活福利委员会:配合学校党政工积极开展关爱教师系列活动,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福利情况,为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向学校领导反映群众的疾苦和呼声。
4、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向干部反馈群众对干部的评议情况。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定期和不定期的研究工作,开展活动。
(三)教代会联席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在工会主持下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标志。学校教代会有四项基本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依法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校重要经费使用、基础建设和自筹资金使用方案等。一般工作程序是:
1、校长应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一周前,通过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公布决策的意向、目标、依据和措施。
2、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校长的决策意向进行论证和研究,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团,发动教职工献计献策,为完善校长的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3、校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充实和修改决策方案。在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召开教代会,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就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和咨询,校长应予以回答和说明,最后由校长决策。教代会对校长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但必须按校长的决策执行。
4、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正确评价;向校长提出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校教职工为实施决策提出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等。
(二)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方法,以及其他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一般工作程序是: 1 、校行政方面提出上述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应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一周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2、召开座谈会,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并由教代会有关专门小组归纳后向校长反馈,也可以由校长直接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根据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校长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然后正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4、在教代会上,校长就有关方案作关于修改、补充和维持原意的说明,请教职工代表咨询,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达不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的即为否决。在教职工代表意见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不应急于表决,应反复讨论,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在行使否决权时应当慎重,要注意把对某项议案的全盘否决和对其中部分条款的否决区别开来。凡经过教代会否决的议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强行实施。同时,教代会单方面修改的有关议案,未取得校长的同意,也不能实行。 5、教代会通过有关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
教代会依法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行使这项职权的一般程序是:
1、教代会召开前,校长就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向教代会专门小组通报,并在教代会召开一周前,将议案交教代会代表。 2、通过教代会预备会议或召开教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收集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3、校长在对有关方案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学校各有关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校长如对教代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校长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 (四)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依法行使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的职权。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是教代会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教代会应每年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其评议结果可作为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依据。评议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教代会负责评议工作的专门小组同学校党组织、工会和人事干部共同组成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议干部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