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大家深度解析伊斯兰教派问题(3)

2019-06-11 00:59

主旨并非纯粹为学派的架构而倡言学派。这是因为,从事独立判断本身就将导致不同的意见和分歧,而不同意见和分歧又将导致观点的多元,群体的和合与分化,这些群体的集合最后形成了学派。我不想就此多说什么,我只是想说,当穆斯林历史上有些国家采用并认同某一教法学派,倡导颁布教法判令必须依据该教法学派时,其根本上取决于教法在这个社会的地位和重要性,因为,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支配社会制度的法律时;当我们把教法作为法庭判决的依据时,试问,在法庭判决之后,法官们依然争执不休的做法是否可取?假如每

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看法做出判决,那世人将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当来自某个学派的法官就某个案例判定之后,而被告因为依据另外一家学派的判决而认为判决不公时,这无疑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必须整合人们去遵守一项统一的法律。

伊斯兰的教法不仅仅是宗教法规,它还是生活的制度,自然也是国家所依据的律法,就像现今的所有国家的律法一样,教法不会留有法律上的漏洞,也不会让法官们以私意做出判决,相反,法官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条文的规定。

问:从教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是否有权要求该国的人们遵循某一特定的法学派别吗?

答:这是当然的,我对你说过,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伊斯兰的教法并非只在清真寺中加以实践和推行的律法,而是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如果法官被要求执行伊斯兰教法的判律时,试问,每个法官以自己的喜好而选择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学派是否可取?当我们遇到这个问题时,我们说,国民必将会以迥然不同,判决各异的教律来判断,因而,国家的制度

注定了必须使一国的教法统一。涉猎教法的人,要么是达到独立判断级别者,那么这些人可以不受某一法学派别的约束;而是通过阅读和对不同证据的权衡取舍来选择遵循的教法判律;要么是普通民众,这就该另当别论了。当我们讲到,对于穆斯林大众来说,当他们直接采用经训明文时——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国家现今有一半的人是文盲,不会读不会写,不懂阿拉伯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大多数伊斯兰国家),试问,我们还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应当脱离教法学派,直接采用经训明文?这无疑是不能实现的。

问:好的,让我们问问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为什么颁布教法判令规定不得出离四大教法学派?

瓦哈白·祖海伊勒博士答:

正如穆斯塔法博士所言,这是现实所迫,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当是统一的。伊斯兰教法在律法上就像世俗法律一样。因此,法官的判律务必统一。以前,每个地方都有一名法官依据他个人的独立判断而做出裁决,于是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各自不同和相互矛盾的判决都促使一个国家去制定统一的制度,即,遵循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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