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参与场地修复(防控)工程的实施。现场工程师负责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与工程问题。投资方代表负责联络、协调投资者和承包方,检查并批准工程承包方所要求的现场设计变更。工程监理主要负责检查相关设计材料(主要是施工图),检查施工进展和质量,对现场作业进行全面监理并指导最后的工程验收。
工程监理单位由投资方委托,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依照行政法规及修复(防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代表投资方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时,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当工程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修复(防控)工程质量要求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3.3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为确保工程质量,所有用于工程有关的材料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有材质证明或试验证明材料,并于材料使用前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备案。对每个进入场地的施工人员,均要求达到一定的技术等级,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检。
6.3.4施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健康安全问题进行评价,指出与场地污染物及处理过程二次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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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有关的危害。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措施的内容包括工程目标、场地控制、药剂需求、工作危险分析、保护措施和设备、监测策略和行动水平、污染排除以及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包括日常操作和维护检查过程、意外事故处理过程、预防程序、隔离/保护措施,应详细说明如何识别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一旦发生紧急意外事故当地政府机构、居民应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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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修复(防控)工程运行、维护及监测
7.1运行、维护及监测内容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运行及监测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的有效性和目标可达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1)运行和维护修复(防控)工程系统; (2)定期检查和评估地下水修复(防控)效果; (3)确保制度化控制等措施的有效性; (4)监测并报告修复(防控)系统运行情况;
(5)根据修复(防控)系统运行情况调整修复(防控)目标和修复(防控)方案;
(6)当能够实现预期修复(防控)目标时,预测修复(防控)工期。
7.2运行、维护及监测方案
污染场地分为应急修复(防控)场地和长期修复(防控)场地。其中长期修复(防控)场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修复(防控)中需要工程化控制/制度化控制; (2)需要开展监测自然衰减; (3)要求监控地下水污染羽流;
(4)要求定期采样分析,以证实场地介质(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生物或其他)中污染物的削减。
不同类型污染场地所需的运行、监测及维护要求不同。 对于长期修复(防控)场地,需根据场地特点编制专门的运行、维护及监测指导手册,具体包含监测计划、意外事故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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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健康及安全保障计划、记录表、修复(防控)设备操作及维修手册、零部件购买地点、设备编号等。场地条件变化或调整运行、维护及监测方法时,应及时更新指导手册的内容。长期修复(防控)场地的监测计划包括:(1)监测采样井位置及样品数,采样井包括所有的供水井、自备井与其它井等;(2)所有监测井的日常观测记录;(3)采样频率;(4)地下水样品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5)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措施;(6)监测井的检查及维护要求;(7)监测井的关闭和处置。
应急修复(防控)场地不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计划和年度报告,但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提交应急响应报告,需要对所有监测井中的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两轮采样间隔不少于6个月;不需要制定运行、维护及监测指导手册,但需要编制设备目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操作及维修步骤等。
监测计划包括运行工况监测、有效性监测和趋势监测。基于监测类型、场地位置和特性及修复(防控)行动,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不同类型污染场地的监测计划要求不同。
7.2.1运行工况监测
运行工况监测主要针对工程运行的相关参数,确保工程运行与设计的一致性,主要内容包括:
(1)监测污染地下水的范围与体积;
(2)监测地下水水位,确定地下水流通道,评价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的运行状况;
(3)评价运行工况监测的结果,如果数据显示系统运行不正常,则须对系统进行维修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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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有效性监测
有效性监测是指对环境介质定期进行分析,对污染项目、地下水水位、水温、水量及其他相关指标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原则上为每月一次,获取系列监测数据,评价修复(防控)目标的可达性。
7.2.2.1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的有效性监测 (1)布设地下水监测网,以评价修复(防控)区域上、下游地下水污染物的动态变化;
(2)监测网尽可能覆盖重点修复(防控)区域。 7.2.2.2 自然衰减的监测
对于自然衰减,需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以监测修复(防控)过程中污染羽流的污染特性和运移过程,获得校准污染羽流降解评价模型的数据序列,评价自然衰减的有效性。
(1)监测井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污染源区至少设置1口监测井,用于监测源区的污染羽流;b)污染源区下游的污染羽流内至少设置1口监测井;c)地下水污染羽流前缘的下游至少设置1口控制井;d)在污染羽流的中心线上至少设置3口监测井;
(2)自然衰减的监测井应进行季度采样,完成8个季度的采样;
(3)对数据进行分析,在年度报告中评价自然衰减效果。 7.2.2.3 污染羽流监测
无论人工修复(防控)还是自然衰减,都应通过建立监测网,对污染羽流进行监测,并确定监测污染羽流的范围以及与敏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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