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4.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四)投标报价
15、招标文件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一起阅读理解。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 16.投标报价方式
16.1本工程项目采用 固定单价 报价方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17.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以下简称江苏省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18.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招标控制价通知书。
(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投标人应准备 壹 份完整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递交贰份副本至招标代理机构。
16.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三包密封,一包商务标(8.1)、一包资格审查文件(8.2),一包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原件(8.3)。投标人应将商务标密封在一个密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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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商务标”字样;将资格审查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将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保证金汇票除外,应随身携带)放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原件清单目录。
16.3所有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6.4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派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原则上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放在商务标中,另一份由委托人随身携带,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汇票原件同时到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在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汇票原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收取,待投标截止后,统一由中心工作人员到银行办理进账手续和开具收据。)
16.5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7项规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1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和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19.本工程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 ,详细内容见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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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价格单因素评标办法
19.2含施工组织设计的价格单因素评标法 19.3综合评分法
20.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签字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开标会议的全过程,未经允许中途不得离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工程投标保证金,扣诚信分5分,并对评标结果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21.评标委员会
资格审查及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2.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23.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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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23.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3.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3.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3.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3.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3.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3.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23.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23.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3.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23.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23.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23.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3.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3.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3.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3.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3.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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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在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并且按照《海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实施细则》和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有关程序进行。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6.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二)总价金额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三)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投标报价可以四舍五入到“元”。
28.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
29.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29.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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