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理厂总规模2.24万立方米/日,用地2.5公顷。泽林、程潮污水处理厂总规模1.92万立方米/日,用地2.5公顷。
第99条 雨水分别汇集于洪港、团渔州天然排水渠,逐步改造成暗渠,接排入洋澜湖,城东雨水由胜利闸排入长江。
第100条 洋澜湖排涝标准为二十年一遇三日降雨三日排完,控制水位17.63米(黄海高程)。
第十三章 主城区电力电信规划
第101条 电力负荷水平
近期主城区年供电量14.7——15.3亿KWH,最高供电负荷为24.1——25.5万KW,人均生活用电量为441KWH/人年。
远期主城区年用电量25.5——30.3亿KWH,最高负荷为36——42万KW,人均生活用电量为851KWH/人年。 第102条 电力网规划
220KV网络:近期新建余家湾220KV白龙变电站,架设朗家畈——白龙,黄石——白龙二回220KV送电线。
110KV网络:近期新建石山、吴都、鄂城水泥厂三座110KV变电站,并改造现有鄂城110KV变电站。分期架设白龙——鄂城等11回110KV线。调整现有鄂(钢)——鄂(城)、鄂(钢)——朗(家畈)二回110KV线滨湖西路段至江广中路架设。拆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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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鄂(城)——城(东)、鄂(城)——程(潮)二回110KV线和朗(家畈)——城(东)洋澜湖新区段。
10KV网络:分期设置建设六座10KV开闭所,占地面积按80——100平方米预留控制。
高压走廊:
主城区电力线路原则上沿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
石山变电站110KV出线规划在新建的30#路南侧以钢管塔架设。
繁华地带110KV及10KV供电干线原则上采用电缆沟敷设。 110KV——220KV高压走廊按以下宽度控制:110KV:25——30米(以道路一侧时为10-15米);220KV:40——45米(沿道路一侧时为15-20米)。 第103条 电信发展目标
局用市话交换机总容量规划近期达到11万门,远期达到24万门。近期和远期市话普及率分别达到35%(15部/百人)和50%(30部/百人),规划建设与市话网相补充的可视图文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城市数字网系统等。 第104条 邮电规划
1.近期建成石山电信端局,分期新建洋澜片、泽林、鄂钢三座市话模块局,新建城东新庙C3长途局。
2.分期增设樊口、城东片港、洋澜片(Ⅰ,Ⅱ)、泽林、程潮五个无线寻呼基站,远期移动通信信道数达到30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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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期建成火车站邮件处理中心,分期新建22处邮电所,平均服务关半径达到1.2平方公里/处。
第105条 建成环状电信光缆中继网及宽带网接入,电信主干电缆及移动通信等光缆应全部采用管道电缆敷设。同时各类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信管线原则上沿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
第106条 近期新建鄂州市广播电视制作中心。
第107条 近期有线电视用户达到4.5万户,远期进户率达到95%以上。有线电视干线光缆实现地埋式管道化。
第108条 城市无线电通信要逐步向共用网过渡。控制和保护微波干线通道,控制宽度为100-300米。
第109条 规划完善鄂州信息港功能,逐步实施“数字城市”工程。
第十四章 主城区防灾规划
第110条 主城区长江防洪设防地段有粑铺大堤樊口段、城区堤、洋澜堤、茅草堤等,防洪水位标准:樊口段28.20米(吴淞高程,下同),城区堤28.10米,堤顶高程分别按防洪水位标准加高1.5米和1.0米。
第111条 规划将城区堤升为确保干堤标准,远期结合沿江大道建设,按照“防汛产业化”的思路,兴建集堤防、交通、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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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观景功能于一体的“外滩”工程。
第112条 规划将樊口大闸实行桥闸分离,分别新建一座新港桥和长港桥,确保大闸安全。规划在茅草堤处新建一座防洪旱闸。
第113条 对长江大堤的堤坎、顶冲、无滩险段的堤脚采取削坡、护坡、抛石等加固措施,消除防洪隐患,确保城市安全。
第114条 近期茅草湖流域的雨水不能引入洋澜湖水系。远期在五丈港新建排涝泵站,并将五丈港裁弯取直,使主城区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三日暴雨五日排完的排涝标准。积极运用“城市防涝减灾决策支持系统”,实行科技减灾防灾,增强城市自适应能力。
第115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装卸危险品的单位、仓库及码头,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保留一定的绿化隔离带和防火间距。
第116条 控制中心地带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场地的发展,并考虑其转产或搬迁。
第117条 规划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布置四个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二个小型消防站和一个特勤消防站(含现有消防站)。
第118条 规划采用消防用水与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共网的方式,以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二次,一次灭火用水量55升/秒,消防延时2小时的标准计算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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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在洋澜湖浴场、落鸟城和长江航运站附近各规划一座天然消防取水台和相应取水设施。
第120条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按120米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和各支路设置。所接给水管管径不得小于100毫米,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水压保证在灭火时不应小于15万帕。
第121条 规划设置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通讯网络设施,应按《城市消防通讯指挥系统设计规范》配置。
消防主次干道应满足抗灾救灾和疏散的要求,通道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
第122条 建立集中的高标准的储配点,关闭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小型液化气、石油储配站。
第123条 严格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管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禁止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已有的应限期搬迁。
第124条 人防工程采用分散式布局,有利于平战结合以及人防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使每个区域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生活体系,起到防卫作战支撑点、人口疏散和战伤急救中转站的作用。
第125条 远期规划人防工程总面积为10.72万平方米,其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7.52万平方米,单建式人防工程2.8万平方米,各类指挥所4000平方米。逐步建成市级人防指挥通讯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防护工程和执勤疏散干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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