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细则
电子交易市场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公司、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规方承担。给市场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市场有权根据市场业务规则对违规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市场的损失。
第五条 交易商通过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 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市场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市场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和质押。
第七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八条 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市场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由交易商签订的《交收合同》作具体规定,市场交收质量标准要求以下的等外品不参与交收。
第十条 商品采用《交收合同》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第十一条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市场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市场确认后,由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或办理《提货单》转注册仓单手续。
第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三条 提出交收申请 (一)按期交收申请:电子订单交易模式下交收月份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参与按期交收的交易商在交易和约最后交易日之前提出交收申请,填报《交收申请单》。 (二)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商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通过交易委托系统客户端向市场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市场在闭市后代为寻找对方交易商进行交收匹配。匹配完成后,买方交易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足额注册仓单。
(三)协议交收申请: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后,均可在这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市场办理协议交收申请,市场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核确认。市场确认通知后,交收双方协议交收过程不再与本市场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撤销提前交收申请的可以继续转让。 第十五条 提前交收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匹配单,同时买卖双方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冻结。如果当日匹配不成功,相应的提前交收申请自动顺延下一交易日的交收匹配,未匹配成功的交易商可撤销提前交收申请。匹配成功后生成《交收匹配单》。
第十六条 按期交收模式下,在最后交易日15:30前买方交易商应交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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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仓单。交收开始日为最后交易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交收业务手续的最后交收日为交收开始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市场对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数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并客观考虑交易商《交收申请单》表达的交收意愿进行自动交收匹配。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交收匹配单》,市场交收部将匹配结果通知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未经市场同意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经市场确认并完成交收匹配后,视为交收匹配的双方已签订《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按照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买方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市场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委托市场向卖方代为转交卖方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市场仅负责转交,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十九条 市场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和《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相关事项进行交收结算。市场注销卖方交易商用于交收电子仓单,并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在市场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市场的交易资金账户。买方应在交收日后4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市场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市场,市场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领取该发票。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交易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市场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市场可对卖方处以未开部分金额的1‰的罚金给买方作为补偿。
第二十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货价和升贴水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货价±升贴水)×仓库实发数量 第四章 入库流程
第二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并注册仓单前,应先向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和有关发货凭证,通过市场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手续。入库预报中须载明:交易商席位号、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需载明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场接到交易商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商品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商品入库通知的当日回复市场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市场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同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三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天。
第二十四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市场报告。市场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市场,市场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入库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入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该交易商应与指定交收仓库协议签订《仓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商品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核,验核结果须经双方认可,指定交收仓库按照验核结果开具相应的《存货凭证》。第二十八条 商品入库验核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核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商应在被告知验核结果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向市场提出书面异议,并自行提请市场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核结果。 第三十条 商品入库验核完毕,指定交收仓库签发由市场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在当日将《存货凭证》和其数据电文提交市场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市场依据《存货凭证》并对其审核后根据交易商申请为卖方交易商办理电子仓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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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必须保证每一交收货物无破损,包装完好。 第五章 仓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仓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出厂日期、库存数量、仓单数量、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场通过交易系统办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收、交易、质押、注销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仓单用于交易交收时,其所示商品的质量等级应符合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合同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交易商虚开《存货凭证》,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货物。否则,市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并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仓库的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造成交易商、市场财产损失的,市场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市场许可不得拆封。
第三十七条 市场根据交收配对结果开具《提货单》,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
第三十八条 卖方交易商如需撤回货物,必须到市场申请仓单注销并由市场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 第六章 提货流程
第四十条 市场签发《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凭加盖提货单位公章的《提货单》、加盖“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仓单注销专用章”的《存货凭证》、提货人身份证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四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可在商品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出库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的,市场视为买方无异议,市场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交收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并在三个交易日内自行提请市场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市场依据买方交易商的申请或市场认为必要时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交收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市场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协议在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须经市场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七章交收费用
第四十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商品交收的订货数量向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具体交易品种的交易标准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卖方交易商进入交收程序之前,必须结清其相关货物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相关费用标准可在市场指定网站www.lj08.com交收信息栏目查阅。
第四十六条 如交易商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相关费用包括:
1、市场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费用。 2、异地检验还包括抽样人员的差旅费。
上述检验费用交易商应在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三日内交付市场,否则市场将从该交易商帐户中划给质检机构。
第四十七条 按市场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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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收取。 第八章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交收日闭市时,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直至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交付全额订货款的;
第四十九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市场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商和相对守约方交易商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违约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按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即向守约方提交不足部分仓单或货款,同时,违约方应自交收日起至违约方完全履约日止按照下列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交收日当日,违约部分货款金额的1%;交收日后第一个至第五个交易日,每交易日违约部分货款金额的2%。
若违约方交易商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仍未能完全履行原合同约定义务的,则在扣划违约方违约金后,由市场对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已实际履行的部分进行货款与货物的结算,将剩余未履约部分对守约方按照交货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同时由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给守约方。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市场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市场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五十条 在计算买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20%的违约赔偿金。 交收违约合约数量的计算:
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吨)= 应交仓单数量(吨)-已交合格仓单数量(吨) 买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预留违约赔偿金)÷交货价
第五十一条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交收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市场,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在三个交易日内提请市场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则买方应接收货物,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
第五十二条 若卖方构成质量违约的,卖方应按照违约部分货款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货物归买方所有,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卖方承担。若卖方的交易资金账户资金不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市场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五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市场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市场。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结 算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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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采取阶段保证金的交易方式,阶段保证金的提高办法及标准如下: 1、 成交日首付款按全额货款的20%执行,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的进度: 分 期
成交首付款后
双方约定的交货月的第一天
双方约定的交收日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起 付款比例
货款结算价的20% 货款结算价的50% 货款结算价的100%
2、交易商的可用资金的最低余额须为正数,当可用资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商须在开市半小时内追加资金到帐。否则,市场将对其订货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数。
3、交收日前第三个工作日开市前,付足全额货款。若发生本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交易加权平均价低于买方的购入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5、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注册电子仓单抵顶、抵免交易保证金。但在交收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电子仓单赎回。交易商以注册电子仓单办理质押的,按《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结算细则》和《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当日需追加资金数据),交易商可通过“客户交易软件”提取结算数据清单。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交易商向《入市协议书》中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本市场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结算银行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立摊位时与本市场、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银行、本市场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 交易商亦可通过交易端提出出入金申请。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浮动盈利不能作为交易担保金。
第四十条 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本市场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将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收入,并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是由乐陵市天地红辣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的专业电子交易市场。
第二条 为规范本市场大宗商品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的交收仓库等交易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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