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细则(3)

2019-06-11 13:38

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通过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e658.cn/qihuo)或电子交易系统,公布本市场有关交易的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交易时间、最新价、涨跌、开市价、申买价、申卖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买卖申报量等需要公布的信息。(注:结算价是指某日某品种电子交易合同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市场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 本市场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原因或不可抗力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本市场不负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场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本市场网站对外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市场建立严格的内控和信息保密机制,各业务、管理人员只得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信息。部门、岗位间的信息传递只限于业务流程要求范围之内。除了正式的公告、通知、客户服务、行情发布、网站信息发布、业务咨询外,本市场员工不得对外传播、透露任何有关交易商、交易、资金和订货的信息。 第九章 调解与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本市场协调解决。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六十九条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之前无法完成交收的,本市场在交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所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市场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交收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交易商,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分期付款比例、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摊位不得转租)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市场。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结算细则

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结算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各项结算业务,防范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市场整体利益,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场的结算业务包括结算银行交易商资金统一封闭管理、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和电子仓单管理、交易订货转让及货物交收业务核算、交易结算业务报表管理、结算风险及违约处理等。 第三条 本市场实行交易保证金及电子仓单分期交付、逐日结算等管理办法,防范和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每日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电子交易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四条 本市场结算部负责日常结算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场交易商、结算工作人员和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银行

第六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并在各结算银行分别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和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 本市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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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条款与各结算银行签订交易商交易资金管理协议,结算银行按照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助本市场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场建议交易商在本市场指定的有关结算银行开设往来帐户,并存入足够资金,以备其席位交易资金不足时能够及时补足。

第九条 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向本市场某一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交易资金或交收货款后,结算银行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和交易结算部,以便交易结算部及时将该笔款项记入交易商在本市场的结算帐户。 第三章 履约保证

第十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严格执行和顺利履约,本市场实行如下履约保证措施:

(一)对交易商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向合同的买方收取保证金,向卖方收取保证金或按订货量锁定对应商品的电子仓单。 (二)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买卖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进度和标准分期预付货款或提供相应电子仓单。

(三)在订单交易模式中,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每交易日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按照相关商品当日交易的市场加权平均价对交易商已签订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和扣划合同的帐面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当日市场加权平均价-该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买入成交价)* 合同订货数量

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某合同交易商品订货时的卖出成交价-某合同交易商品当日市场加权平均价)* 合同订货数量

相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帐面盈(+)亏(-)净额=该合同买入订货帐面盈(+)亏(-)+该合同卖出订货帐面盈(+)亏(-)

交易商合同总帐面盈利=∑某合同帐面盈利 交易商合同总帐面亏损=∑某合同帐面亏损

第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分期货款、卖方交易商未按照规定提供电子仓单或供货担保,本市场均按照本细则第十章结算违约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卖方可以用电子仓单来置换出保证金或供货担保,也可以用相应的资金等供货担保形式置换出电子仓单。

第十三条 买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按规定释放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卖方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其可以根据已交纳的履约保证的形式选择释放保证金或电子仓单。 第四章 交易资金及款项收付

第十四条 本市场为每个交易商按交易席位代码设立一个结算账户,下设可用资金、合同保证金、帐面盈利和应收货款等科目,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的管理和相关业务的核算。

第十五条 交易商办理完入市交易手续,并向本市场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划入入市交易资金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商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划入和扣除交易盈亏及合同帐面盈亏、收付交收货款及交收违约金等业务。

第十七条 可用资金用于核算交易商交易资金的存取、合同保证金的支付和释放、合同帐面亏损的扣划、交易盈亏的计入和扣划、已收已付交收货款及违约金的计入和扣划、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款项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合同帐面盈利和应收交收货款计入交易商权益,但不得用于交易和提取。 第十九条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财务部办理,具体为:

(一)资金划入:本市场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交易资金专用管理帐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市场财务部或交易结算部查收,交易结算部收到确认资金到帐的通知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

(1)交易商在申请开通席位时,须提交《印鉴卡、指定帐户公函》并预留印鉴,委托本市场财务部在其办理出金手续时将其结算账户的可用资金转出,且只能划入其公函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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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应填写《出金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入交易商《印鉴卡、指定帐户公函》中的指定收款账户。

(3)交易商还可通过交易软件在线提出入金和出金申请。

(4)交易商办理划出资金的最大额度为其当日可用资金余额;但是,当某交易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数量较大时或订货的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时,本市场交易结算部可以根据该交易商的实际风险情况适当限制该交易商的资金划出金额。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条 本市场对交易商的交易业务实行逐日结算制。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各交易模式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按照交易商下达的每笔交易指令的买入报价锁定相应保证金,按卖出报价锁定相应保证金或按卖出数量锁定等量电子仓单;成交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时,按成交价暂收规定比例或金额的保证金或根据卖出量锁定等量电子仓单。

按比例保证金制的计算公式:

下达每笔交易指令锁定的保证金=买入或卖出报价 * 保证金标准 * 买入或卖出数量

每笔成交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收取的保证金=买入或卖出成交价 * 保证金标准 *成交的订货数量 第二十二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本市场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平均价的变化,对交易商已签订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合同的帐面盈亏;相同交易商品的买入或卖出电子交易合同只计帐面盈亏净额,不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不能相抵;同时,帐面亏损从交易商的可用资金中扣除,帐面盈利计入交易商的权益,但不能用于交易和提取。 卖方交易商用电子仓单方式保证履约时,不计扣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亏。

第二十三条 双向竞价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根据合同的订货价及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计算交易盈亏,同时,还须扣除已计入的帐面盈利或返还已扣除的帐面亏损,并返还已计收的保证金或释放转让或解除成交订货量部分已锁定的电子仓单。

交易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转让或解除买入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买入订货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该合同的买入订货价) *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转让或解除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盈(+)亏(-)=(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价-该卖出订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成交价) * 转让或解除的订货量

交易盈利记入交易商可用资金,交易亏损从交易商可用资金中扣除。 第六章 交收结算

第二十四条在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交易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本市场按照某一交易商品进入合同月各交易日所有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作为该交易商品的货物履约交收价,并计算和划转交收匹配对应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实际应付交收货款、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及相应的暂收或暂付规定款项。买方需在交收起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确认,如无异议,本市场向卖方划转80%的货款;卖方必须在收到80%的交收货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以履约交收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交本市场并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货款。

第二十五条 买方交收违约认定。在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最后交易日闭市后的交收结算时,如果交收买方结算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则认定该买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第二十六条 卖方交收违约认定。到期交收电子交易合同在本市场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时,如果交收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不完全是电子仓单且对应保证金部分也没有提交相对应的存货凭证,则认定该卖方交收部分或全部违约。

第二十七条 买方应付交收货款及交收差价收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付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 履约交收价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付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

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履约交收价-合同买入订货价)*该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第二十八条 卖方应收交收货款及交收差价收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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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到期交收合同应收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 履约交收价

某到期交收合同应收履约交收货款=到期交收合同履约交收数量 * 履约交收价交收差价收(+)付(-)金额=(合同卖出订货价-履约交收价)*该到期交收合同订货数量

第二十九条 交收双方按照规定办理完交收手续及违约处理事宜后,交易结算部对交收双方剩余货款(包括重量短溢、升贴水等)及交收违约金等款项,根据交收部的通知单办理剩余货款资金划付。 第七章 仓单质押

第三十条交易商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或本市场及有关结算银行认可的其它仓库,凭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本市场办理申请办理货物价值一定比率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以电子仓单办理质押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仓单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质押当日按照市场结算价格计算仓单价值的百分之七十; (2) 仓单质押融资资金只限于参与本市场电子交易;

(3)在仓单质押未解除之前出金金额不得大于交易帐户可用保证金减去质押融资金额; (4)已经质押的仓单不得能参与抵免、抵顶保证金交易;

(5)如果交易帐户保证金总权益与质押仓单的现期价值(以现期结算价格计算)之和不得小于质押仓单质押当日的仓单总价值(以质押当日结算价格计算)。否则交易商应在次日追加保证金满足以上条件;如果交易商没有追加保证金则市场有权对交易商帐户采取强行平仓,解除仓单质押; (6)仓单质押时间最长为六个月,融资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2倍计算; (7)仓单质押解除后,可以继续用于抵免、抵顶保证金交易和交收。 第八章 电子仓单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办理电子仓单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可以电子仓单履约保证的方式参与交易与交收。

第三十三条电子仓单可以用于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卖出订货交易和合同履约交收。

第三十四条已登记注册的电子仓单,在未用于交易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已用于交易的电子仓单,在交收之前,交易商可以申请用相应的资金置换出电子仓单;用于交收的电子仓单,在交收匹配结束后自动注销参与交收部分的数量,由交收部转换为交收匹配买方的相同交易商品的提仓单。

第九章 结算报表

第三十五条每日交易闭市结算后,本市场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报表资料;交易商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本市场交易商服务系统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报表。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交易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十章 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场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当日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小由其可用资金余额、相关交易商品保证金标准及买卖订货价格决定,且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帐面盈利不能动用和提取,合同的帐面亏损必须从可用资金余额中扣除。当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不得订立新合同。

第三十八条 当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该摊位交易商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的视为结算违约,本市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结算违约处理:

(一) 交易商在补足之前不得订立新的合同或提取电子仓单,且须在当日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市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转让相应的订货合同,否则,本市场将代为转让或解除相应的订货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二)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有电子仓单的交易商应在当日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交易开始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卖出相应的电子仓单,待交货日收取交收货款时予以补足,否则,本市场将在在线挂牌等相关交易模式代为卖出相应的电子仓单,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三) 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和电子仓单转让时,本市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其追索,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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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模式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商品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买方或卖方的保证金标准。 第四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 (一) 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一个月内持续涨幅或持续跌幅累计达到30%以上时; (二) 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达到本市场规定的最大订货总量限制的50%以上时;

(三)影响交易商品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品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易商品或某几种交易商品的订货合同的保证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交易商买入或卖出的保证金标准。 第四十三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

(一)交易商某交易商品的合同订货量达到并超过该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20%时;

(二)交易商所有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达到并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时;

(三) 交易商的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 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市场交易结算方面的文件等均属于本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大宗商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根据《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市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各项行为。本市场、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大宗商品购销的行为。以本市场公布的上市交易品种为准。

第四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挂牌交易等。其中,订单交易在交收确定前为可转让合同交易,而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挂牌交易均为不可转让交易合同。

订单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本市场订单交易系统分别发出买入和卖出报价,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可进行买卖转让),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卖出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买交易系统挂牌,由买方以加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高的买方以此价格与卖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拍卖行为类似的电子化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竞卖交易: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买入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卖交易系统挂牌,由卖方以减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卖方以此价格与买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招标采购类似的电子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现货挂牌交易:现货挂牌交易指交易商在本市场现货交易系统针对某一合约发布购买(或销售)信息,其它交易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应地做出卖出(或买入)的回应信息,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该交易合同一经交易成功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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