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细则(2)

2019-06-11 13:38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指定通过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e658.cn/qihuo)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并积极组织物流配置配送,具体上市交易商品由本市场另行发布。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指定的交易平台在网上进行的交易。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经由本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在本市场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交货仓库是指经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检验、保管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第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交收日为本市场指定的交收的日期,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一条 交易商向本市场租用摊位,并由交易商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十二条 本市场收取摊位费,其标准如下: 租期半年, 3000元; 租期1年, 5000元; 租期3年, 10000元。

本市场有权调整摊位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场摊位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并将转租协议送交本市场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交易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企业法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大宗商品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承认本市场章程,遵守本市场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3、商业信誉良好。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个体工商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收入稳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承认本市场章程,遵守有关交易的规章制度;

(四)从事与本市场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申请者需填写本市场提供的《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纳摊位租金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交易商资格。 第十六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 参与本市场的电子交易;

2、 使用本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等服务; 3、 参加本市场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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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本市场批准后将摊位转让;

5、 对本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6、 本市场规定可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遵守本规则及本市场其它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接受本市场的监督,配合本市场的工作; 2、保护好自己的摊位账号和密码,并对其账号和密码在本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5、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6、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7、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入市协议》,该协议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本市场申请注销或者转让交易摊位,但在本市场未批准其申请前,交易商仍应对其名下的交易摊位上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交易商注销或转让摊位后,仍须对其使用摊位期间的行为和延续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其摊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摊位的,本市场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摊位,本市场按当时的摊位费标准向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摊位费。 第四章 交 易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进行大宗商品购销的行为。以本市场公布的上市交易品种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其中,订单交易在交收确定前为可转让合同交易,而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现货交易均为不可转让交易合同。 订单交易:也称大宗商品远期电子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本市场订单交易系统分别发出买入和卖出报价,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可进行买卖转让),并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卖出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买交易系统挂牌,由买方以加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高的买方以此价格与卖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拍卖行为类似的电子化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竞卖交易:竞卖交易是指交易商将需要买入的一定数量的商品作为标的,向本市场提出申请,经本市场批准并预先公告后,在本市场竞卖交易系统挂牌,由卖方以减价方式竞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卖方以此价格与买方成交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进行货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与招标采购类似的电子交易方式)。此成交合同不可转让,双方须按约定交收货物。

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指交易商在本市场现货交易系统针对某一合约发布购买(或销售)信息,其它交易商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应地做出卖出(或买入)的回应信息,本市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确定买方、卖方之间的成交价格和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并在本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该交易合同一经交易成功不可转让。

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及现货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市场另行发布或在交易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场的订单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50-11:30,其中8:50-9:00为集合竞价时间;下午13:30-15:30。 某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手),每批为:100公斤。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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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摊位每一品种合约最大订货数量,具体在交易品种上市发布时公布。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市场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注册仓单后再以仓单置换保证金;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订立指令.

6、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提前交收指令除外).

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以签定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

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市场对交易商实行摊位代码管理。

1、交易商应向本市场书面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摊位,经核准后,本市场为其交易摊位确定唯一的摊位代码。

2、交易商申请的摊位总数须符合本市场有关规定。

3、每个交易摊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摊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与其摊位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交易商应妥善保管摊位代码、交易员代码和密码,该摊位通过密码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本市场公布的收费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公告发布在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e658.cn/qihuo),本市场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结 算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交易商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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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五条 本市场采取阶段保证金的交易方式,阶段保证金的提高办法及标准如下: 1、 成交日首付款按全额货款的20%执行,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的进度: 分 期

成交首付款后

双方约定的交货月的第一天

双方约定的交收日倒数第三个工作日起 付款比例

货款结算价的20% 货款结算价的50% 货款结算价的100%

2、交易商的可用资金的最低余额须为正数,当可用资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商须在开市半小时内追加资金到帐。否则,市场将对其订货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为正数。

3、交收日前第三个工作日开市前,付足全额货款。若发生本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交易加权平均价低于买方的购入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5、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交易商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第三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可用本市场注册电子仓单抵顶、抵免交易保证金。但在交收之前,经本市场批准,交易商可将已抵顶的注册电子仓单赎回。交易商以注册电子仓单办理质押的,按《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结算细则》和《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当日需追加资金数据),交易商可通过“客户交易软件”提取结算数据清单。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市场结算中心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资金划入:交易商向《入市协议书》中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时,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摊位代码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结算银行和本市场查收。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结算银行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2、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立摊位时与本市场、结算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须填写《交易商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结算银行、本市场按照《账户监管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核对、确认后,向交易商指定账户划付资金。 交易商亦可通过交易端提出出入金申请。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浮动盈利不能作为交易担保金。

第四十条 卖方交易商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本市场有权拒绝接受该笔指令。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时,本市场将根据其签订合同时的成交价和转让或解除合同时的成交价,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收入,并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六章 交收 第六章 交收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约定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本市场指定若干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交易商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 交收仓库、库容、地区差价和质量品级差价等按本市场制定的标准执行。本市场有权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品现货仓单的交收必须严格按照本市场规定的交收程序进行。交收开始日为交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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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易日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最后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七日。 第四十七条 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必须经本市场注册后方可用于交收。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1、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本市场审核同意后签发《入库通知单》,交易商货物入库; 3、交易商与交收仓库签订的仓储合同;

4、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经交易商确认后,交收仓库通过书面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提交本市场注册。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注销相应的注册仓单,买方持单验货确认后,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实际接货时对货物质量品级及数量确认并取得相关的全部凭证后结清实际产生的相关仓库仓储、检验、入库等费用再行划转。

买方可凭本市场开具的《提货单》及市场注销的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办理货物出库(买方提货人须出具企业的授权证明),也可向市场申请批准,通过交收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开具新仓单,经本市场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在交收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市场将保留该批货物的仓单注册权。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收价 ± 升贴水)× 交收数量(吨)。

第五十条 交收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本市场,由本市场指定法定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第五十二条 因卖方交易商单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收时,本市场将协助卖方交易商履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进行交收时,应按交收数量向本市场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标准公布在中国辣椒电子交易网上营业厅(www.e658.cn/qihuo);本市场可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辣椒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本市场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第五十六条 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本市场对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交易商。本市场现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第五十七条 当交易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以涨停或跌停收市、交易量或订货量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保有订单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

第五十八条 为了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市场对单个交易商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指本市场限制交易商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场规定单个交易商在单个交货期合同累计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提前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5万批。

第六十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本市场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当交易商违约或本市场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本市场对交易商的订货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当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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