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 会员通过交易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购销合同,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市场规定,交易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以交易市场交易系统时间为准。交易市场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及交收时间。
第四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交易市场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前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二)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五条 执行暂停及终止交易决定前,所有成交单的有效性,由交易市场研究决定。
第六条 交易市场按照规定作出改变交易时间、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决定时,交易市场不承担对此决定可能给会员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的,在基准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含税价格。
第八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手),每批为:100公斤。最小变动价位在电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公布,每笔交易买卖的报价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本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计价基数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范围为±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 第十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开市前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没有产生价格的取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市价。
2、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12、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本市场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十一条 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提供以下基本限价交易指令:
1、订立买入:指建立多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会上涨,以限价买入交易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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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卖出:指建立空头仓位。交易商认为价格可能下跌,以限价卖出交易合约。 3、转让卖出:指交易商已经拥有多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卖出已有合约。 4、转让买入:指交易商已经拥有空头仓位,为了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而买入合约。
第十二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本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五章 交易过程
第十三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1、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卖方交易商向本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本市场注册登记并取得仓单,卖方须向本市场交付保证金,注册仓单后再以仓单置换保证金;
3、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保证金或仓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4、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分别排序,当购买价高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涨停板价格购买、跌停板价格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价格和买卖方向都相同的指令,强制转让指令最为优先。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中国天地红电子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订立指令.
6、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提前交收指令除外).
8、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以签定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
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订货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市场限定每个摊位每一品种合约最大订货数量,具体在交易品种上市发布时公布。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国家法规、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应按本市场公布的收费标准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1元/批(注:批为100公斤/批)。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本市场支付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为:2元/批。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本市场免收双方的交收服务费。 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市场可以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
第十七条 强制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交易商货物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申报制度的; 4、该交易商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5、其他应予强行合同转让。 第十八条 强制转让的程序 1、通知
本市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向有关交易商发送本市场强制转让通知书;当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
(1)次日开市半小时内,有关交易商必须补足所欠款项。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市场按照电子交易系统的即时市场价格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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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3)在交易商补足交易资金以前,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货”交易。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第十九条 进入交收日无法完成的强行转让合同,交易商仍承担交收义务。
第二十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如果有“强制转让”指令,则“强制转让”优先。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结算细则》进行结算,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查看结算清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某电子合同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前自行转让或提出交收申请,交收申请最后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最后交易日下午15:30,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乐陵市天地红辣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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