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汇编(2)

2019-06-11 19:17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我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我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我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我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因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董事会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我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我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我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我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教研经费拨款,即我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我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我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我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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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收入,指我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教研收入,指我校开展教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教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教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勤工俭学项目收入,即我校在教学、教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我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我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我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我校开展教学、教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教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我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教研支出是指我校为完成所承担的教研任务,以及所属教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我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教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教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我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我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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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支出是指我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我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 勤工俭学项目支出,即我校在教学、教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开展教学、教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我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我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我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我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勤工俭学项目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勤工俭学项目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我校的结余,除留足发展基金和专用基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分红分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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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我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我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我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我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我校在开展教学、教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我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我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我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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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我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我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我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我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我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我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我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我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我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我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我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我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八条 我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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