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培训内容(3)

2019-06-11 21:54

为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善调查材料,规范档案整理,需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归档。

八、整改

事故调查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是否落到实处,直接关系到事故的防范效果。在进一步规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国家和铁路行业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的具体化和程序化。在实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过程中,可针对具体工作情况和要求,参照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

在进行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方面的问题,应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法诉讼法》等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等两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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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二、普通法与特殊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铁路法》、《道路交通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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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及工作内容

事故调查组依法享有事故调查权,责任重大。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在代表其授权部门进行(参与)事故调查时,应严格履行法定的事故调查职责,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1.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情况;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情况; 7.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 (三)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人员分布情况; 2.事故发生时人员涉险情况;

3.事故当场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失踪情况; 4.事故抢救过程中人员伤亡情况; 5.最终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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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人员伤亡情况。 (四)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五)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根据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分析判断,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性质做出属于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的认定,界定不同事故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经认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确定明确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并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考虑,简述如下:

1.全部责任: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事故(承当)全部承当事故的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将不再出现。

2.主要责任: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承当为主的责任。一个事故中有主要责任不应再出现全部责任。

3.重要责任:仅次于主要责任的一种责任。

4.次要责任:在事故责任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构不成重要责任,在同一事故中不可能单独出现。

5.同等责任:在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负事故的相同责任时,可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重要、次要的同等责任。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和对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又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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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其他直接人员。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体现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构成刑事责任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总结事故教训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在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在铁路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漏洞,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针对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查找管理、设备、人员教育、安全生产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总结事故教训。

(八)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以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九)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在事故调查组全面完成事故调查任务的前提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时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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