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 义(7)

2019-06-17 09:07

输行政许可的规定。

(一)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禁止性义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包括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业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人在经营货物运输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所载运的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否则对公路、桥梁造成一定程度的负荷,对路面和桥梁造成破坏,对交通安全通行环境造成影响,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条例要求货运经营者、驾驶人合法合规的参与运输,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其维护了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体现了运输上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是保护货运经营者自身利益和驾驶人安全运输的需要,也是保护公路安全畅通、发展经济社会的需要。

(二)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应当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在设计运营时都有一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标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一定范围或者车货总质量超过设计标准的,如果不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盲目进行运输,必然对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造成破坏,甚至发生人为的交通阻塞和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危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必须依法取得超限运输通行证。

本款所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是指物品本身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拆卸或者拆卸会破坏该物品使用功能的一种物理状态。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解体物品很多,但是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限的需要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主要指建筑施工使用的器械、管道等大型设备。可以分开散装的设备不属于不可解体物品的范围,不能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的规定,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有关规定,我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下列权限办理: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一是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运输申请。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报经交通运输部统一协调处理;二是审批在省内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或者跨设区的市、省管县进行超限运输申请。

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审批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市辖的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申请。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直管县和已接受市级下放公路管理权限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权限: 审批在所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申请。

目前,我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实行“异地申请、网上审批”模式,申请人可以就近向路政大队、公路分局等基层执法站所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由接受单位利用网络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报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进行审核、审批。多数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业务也已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公路管理机构派驻代表进行受理、审核,并实行“一站式”审批。经审查做出许可决定需要送达执法文书、证件的,由接受申请的基层执法单位就近打印并送达申请人。

(四)超限运输车辆规范装载的义务

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超限运输许可的要求确定货运车辆和装载货物,保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车辆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仿造、变造。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查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核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证明所要求的规格是否一致。依法履行公路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第2号)规定,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规划、站址调整及站点建设的规定。

(一)站点规划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具有全局性,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有利于从整体上统筹考虑,从而保证站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中。站点建设规划要遵循的原则:一是规模适度原则,站点规模要与路网规模、结构相匹配,并适应治超形势的变化;二是

重点监控原则,要重点监控货运源头地、重点路段和桥梁,扼守主要关口;三是间距合理原则,同一线路或路径方向相邻治超站点之间距离不宜过近,重要干线、特殊地区(跨越城区、其间多个重要交叉口等)可以适当加密设置;四是资源合理利用原则,要尽量利用公路沿线资源,减少设备重复投入,节约建设成本。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站址调整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布局要根据路网规模扩大及等级提高、超限运输形势变化、电子卡点的布设等因素,适时优化调整,努力形成覆盖全面、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控制严密、网化高效的治超监控网络。《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本条对站址调整及新增站点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即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确需增设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站点建设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不仅在先期建设时需要占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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