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和一次性投入资金,而且在后期运营维护方面需要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新建、改建公路时,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其设计、建设等费用列入公路工程预算,以解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和运营资金难题。工程验收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与公路主体工程一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运行管理的规定。
(一)设施、设备的配备
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功能完善是开展治超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才能依法履行职责,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查处和卸载,保障公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规定,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下列功能区域:检测区、卸载区、停车区、执法处理区(执法大厅)、办公区、生活保障区等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基本功能区。在站点设施设备技术要求上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设施设备:一是检测设施,一般包括预检称重检测设备、精检称重检测设备、复检称重检测设备;二是监控设施,包括高速智能摄像机、车牌摄像机、车牌自动识别系统、补光系统、车道摄像机、可变情报板、视频/音频/数据光端机、多功能称重显示屏、车辆检测器、车道检测亭、数据采集器/控制柜,以及相应的电缆和光缆;三是通讯设施;四是交通安全设施;五是照明设施;六是供配电和防雷设施等。
(二)公示制度的落实
落实公示制度是为了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建立执法规范、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超限治理机制和长效监管机制。本条规定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要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规定,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是在实施机
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二是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三是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主体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构人员配置、预算资金落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站点的日常运行管理。目前,我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市公路局直接管理,二是由市公路局委托县公路分局管理,三是由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管理,四是下放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五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目前,我省正逐步实现第四种和第五种管理模式。
(四)站点秩序的维护
治超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在治理过程中,暴力抗法、聚众闹事、野蛮闯卡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公安机关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治超工作机制。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应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的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以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本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包括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交通警察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治安警察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费公路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拒绝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的规定。
(一)收费公路超限超载检测装置的安装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收费公路经营者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的义务。当前,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应当安装在高速公路的入口处,普通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装置一般安装在收费站区。对于新建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纳入公路规划并在公路建设过程
中同时进行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收费公路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收费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装置是否安装到位,确保收费公路通车时检测装置能够同时投入运行;对已建成通车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逐步对收费公路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收费公路经营者安装的检测装置,包括称重装置和车货外廓尺寸检测装置。
(二)建立收费公路检测制度
基于收费公路的特点,收费公路入口处和收费站是控制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主要卡点。普通收费公路一般为部分封闭公路,部分货运车辆需经过收费站进入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为全封闭公路,全部车辆需经过入口处进行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利用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对载货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实行逢车必检,及时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三)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
收费公路经营者对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除持有合法有效超限运输证明且车货情况与证明记载相符外,应当拒绝该货运车辆在收费公路上行驶,并及时将车辆情况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经审查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费公路经营者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