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成为档案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档案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出版了一批档案学著作,由多门类学科组成的比较完整的档案学学科体系基本形成。
期间,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运动的影响,档案部门出现了“大办档案”的偏差。到1959年,这一偏差得到了纠正。
1962年12月17—26日,国家档案局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总结了1958—1962年全国档案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总结经验,巩固成绩,改进作风,提高水平”的要求。
(二)严重挫折阶段(1966-1976)
“文革”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集团推行极左路线,制造了“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的全国性大错案,国家档案事业与其他事业一样,遭受严重的挫折和破坏,档案机构陷入瘫痪状态,档案干部队伍受到冲击,档案工作制度被废弃。“文革”中后期,档案事业有所恢复和开展,但是,总的来看,“文革”时期,我国档案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可以说是有档案工作而无档案事业。
(三)恢复提高阶段(1976-1987)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全国各地纷纷召开档案工作会议,一些“文革”前的档案工作制度重新得到贯彻执行,受到冲击的档案干部开始归队,制定了档案工作规划,新建了一些档案馆库,档案工作得到局部恢复。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实现了我国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纪元,档案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恢复,其标志性事件(五个),一是1979年2月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的恢复;二是同年5 月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为“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等错案彻底平反的通知》,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解放思想,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束缚。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把档案工作的服务重点逐步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三是全国档案事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8月,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召开并提出“加速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总结与提高”的任务。1980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的报告,重申和肯定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做好档案工作,不仅是当前工作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大事业”。此后,全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等档案机构基本得到恢复,档案干部队伍得以充实;四是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正式批准开放历史档案,第一次出台了开放档案的政策;五是1982年12月,“文革”后第二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宣布全国档案工作恢复整顿任务基本完成,提出今后8年全国档案工作的奋斗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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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之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事业体系”。
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档案事业的恢复、整顿,而且指导档案部门进行了改革,使全国档案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有了较为健全的档案行政管理系统,各级档案局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成为管理档案事业的组织协调中心;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档案馆、事业单位档案馆组成了全国档案馆网络;机关档案工作不断健全并朝着对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的方向发展;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档案工作和科技档案工作得到了发展和提高;档案教育蓬勃兴起,继中国人民大学恢复档案系后,全国部分部属和地方综合大学也纷纷开办档案系(专业),为档案部门培养和输送了大批档案专业人才,出版了一大批档案专业教材;全国各级档案局、馆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兼职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整体素质等日趋合理;开展了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大批档案专业人员取得了不同层次的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对于稳定档案专业队伍起到了重要作用;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有了新的发展,全国初步形成了一支由专业研究、学校教学研究和群众性研究相结合的档案学研究队伍;档案宣传出版工作有了较大发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展览等形式开展了档案宣传工作,国家和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部门主办的档案刊物达50余种,国家档案局成立了档案出版社;开展了国际档案学术交流工作,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国际档案理事会,开始派代表参加每4年召开一次的国际档案大会,并参与国际档案理事会的领导工作,与世界各国开展了档案工作业务和学术交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提供了大量的档案,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全面发展阶段(1988年以来)
1987年9 月5日《档案法》颁布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档案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对于推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此,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
《档案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各级档案部门以服务为主题,以发展为主线,以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法规制度为保障,以创新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手段,全面加强档案业务各项建设,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巨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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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体系。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档案法》颁布施行以来,档案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国务院批准了《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全国档案馆网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档案法规,《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9年作了修改,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100多个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6个有立法权的较大市通过了本地区地方性档案法规,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通过了近60件档案行政规章,各级地方档案部门还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靠法律手段,实现了对档案事业更加有效的管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档案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开展了经常性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档案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2.档案资源建设持续加强
加大对档案资源的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征集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各级国家档案馆为主体,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为基础,其他档案持有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格局,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内容丰富、载体多样、配置合理、管理科学、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体系。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3987个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3亿多卷(件),排架总长度达7000多千米。
3.档案服务工作成效显著
各级档案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什么服务,档案部门就做好什么服务。各级档案部门在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各部门工作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档案服务工作由原来主要为政治服务,发展到为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学、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服务;由原来单纯为工作查考提供档案,发展到为工作查考、领导决策、编史修志、历史研究、科技研究、文艺创作、社会教育、个人维权等各种需求提供档案信息;由原来主要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发展到接待各行各业的公务利用者以及广泛的个人利用者;由原来只接待本国利用者,发展到也接待外国利用者。
各级国家档案馆普遍建立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当前,各级档案部门正在努力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工作服务体系正在实现向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重大转变,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成为我国档案利用的主角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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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大幅提升
一大批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要求,满足档案馆功能需求,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新馆舍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报警、自动灭火、安全监控、温湿度自控、除尘消毒、缩微拍摄、扫描复印、机械修裱、影像摄制、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在档案部门普遍使用,不仅把档案人员从落后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更重要的是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档案安全更有保障,档案服务更为高效便捷。
档案计算机辅助管理从单机管理发展到网络管理,从案卷、文件级目录管理发展到全文信息管理,从单一的档案管理发展到文档一体化管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为目标,全面开展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电子文件中心以及数字档案馆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档案基础设施的改善、各种新技术新设备和信息技术在档案工作领域的广泛应用,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档案信息化程度大幅提升。 5.档案科技与教育工作扎实推进
依靠科教振兴档案事业,被确立为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长期战略思想。专业研究与群众性学术研究相结合,档案学理论与档案技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以培养和造就高素质档案专业队伍为目标,档案专业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多层次、多形式的档案专业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为档案事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专门人才。档案专业队伍的综合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档案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6.档案宣传出版工作快速发展
以立足档案、面向社会为宗旨,向社会奉献了大批档案报刊图书精品,不仅为广大档案工作者提供了学习业务、研讨工作的园地,在业务指导、推动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档案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使更多的人利用到档案信息,了解并关注档案工作,社会档案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为档案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也向全社会开展了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进程中,发挥了档案文化的软实力作用。
7.档案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创了新局面
1996年9月,我国成功地在北京主办了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并成为国际档案理事会主席国。这是国际档案理事会成立后,首次在发展中国家召开国际档案大会,首次由发展中国家档案部门负责人担任该组织的主席,在国际档案界产生了重大影响。积极参与国际档案理事会及东亚地区分会的事务,开展了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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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档案事业正处于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阶段。
第三节 档案机构与人员
本节概要地介绍了“档案机构” 、“人员”等两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档案事业的主体。 一、档案机构类型及其职责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以及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和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必须设置相应的档案机构或指定相关的人员,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层负责地进行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实体的管理与开发利用,从而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档案事业组织体系。
(一)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授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国家档案事务,因此,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事业的组织和指挥中心。
1.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四级)
根据《档案法》规定,我国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区划的设置,分四级即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一般称为档案局(个别地方与党史研究、地方志等机构合设而称档案史志局)。全国尚有少数市、县没有设立独立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只在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内设立档案处、科等内部机构,或以档案馆代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中央、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在办公厅下设档案处(局),也有部分省直机关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这些档案处(科)是内部档案行政机构,在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本机关单位以及下属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职责 (1)国家档案局职责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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