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确保劳动者知悉劳动过程中在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在此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下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减轻健康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责
1、将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
2、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3、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4、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应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牌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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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防护措施等。
5、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6、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本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本人。
8、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六)检查整改落实
1、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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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3、公司收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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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县安监局申报。 (二)申报时提供如下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经县安监局网上审查通过同意备案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县安监局。
(四)本单位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县安监局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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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掌握职业健康知识,熟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专项职业健康专项教育培训,并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适时开展教育培训。车间、班组应通过班前会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
(四)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变更新工种,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材料、新设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七)培训和考核应作好详细记录,由参培的从业人员签字,记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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