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公司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工程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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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司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单位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环保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工程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年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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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二)公司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五)公司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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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十)公司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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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二)必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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