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完善防护设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资金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设备。 (二)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 (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不得擅自撤除或弃置不用。
(四)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前或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经常维护、保养,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损坏,应停止生产作业,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方能恢复生产作业。
(五)设施、设备应按规定建设、安装、使用和报废,经检测、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能投入生产使用。
(六)设施、设备建设、安装、检查、维修应作好记录,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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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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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职业病防护用品。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予收回。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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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三)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苯和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存入职业病卫生档案。
3、化验室负责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与监测点每月进行检测,根据国家标准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将检测结果在公告栏公布。
4、安全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五)控制程序
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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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2、 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安全环保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向公司通报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3、公司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应立即组织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4、 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5、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公司相关部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6、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7、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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