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 doc(3)

2019-06-17 09:59

(二)材料1:“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天皇或摄政以及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法官,以及其他公务员,均负有尊重和拥护本宪法的义务。”

材料2:“任何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在政治上、经济上或社会上之关系,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的身份及门第而有所差别。不承认皇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材料3:“任何人若非告以理由,且予以即行委托辩护人之权利,则不得予以拘留或拘禁。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拘禁任何人。如经要求时,应立即在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庭之公开法庭,说明其理由。”

材料4:“天皇仅实行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之行为,并无干预国政之权能。天皇依法律之规定,可以将其有关国事之行为,委任他人行使。”“国会为国家之最高权力机关,并为国家之唯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材料5:“所有法官,均依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本宪法及法律之拘束。”(注:以上材料均摘引自1946年《日本国宪法》。)

问题:1.材料1、2、3、4、5共同体现了哪一项宪法原则? 2.结合上述材料,请简述这一宪法原则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答:这些材料共同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

从这五则材料中可以看出,法治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

(三)材料:在山东滨州地区惠民县,有一个不起眼的偏僻小镇,名叫桑落墅镇。这里地处鲁西北,属山东省的贫困地区。尽管如此,村民们仍然是其乐融融。

1996年4月2日深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张传广、张刚等人,率领一批全副武装的“执法”人员,摸进了桑落墅。11点多钟,桑落墅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几下砸开了村民季玉坤的家门,闯了进去。季玉坤还没弄清楚怎么回事,便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从被窝里拖出,押上警车,送县城中心旅馆关押起来。15天后,季的家人送来3 000元莫名其妙的“罚款”,再加上225元“旅馆费”才将其赎了回来。

同季玉坤的遭遇一样,当天和以后连续几个深夜,桑落墅共有数十人被抓走,分别被关押在惠民县公安局指定的“高家店旅馆”、“顺达旅馆”、“鸿燕旅馆”等处。老百姓一律管它们叫“惠民县第二监狱”。

1996年5月5日深夜至次日凌晨,张传广、张刚再次率大队人马进村,这次几乎是挨家挨户的搜捕,连孤苦零丁的五保户老人也不放过。一时间,全村到处都是“咚咚”的砸门声音,有许多院落的大门被砸倒,村民季东岳的老伴刘爱玲未穿上衣,也被拉出来站在院子里,吓得浑身直抖……当天深夜,又有一批村民被冠以“赌博犯”的罪名,关进了“第二监狱”,一部分人则被五花大绑,脖子上挂着“赌博犯”的大牌,在高音大喇叭的喊叫声中,到各乡、各村游街示众。这些都被有计划地拍成“严打成果”。随后,山东省某报以《滨州地区严打取得显著成果》为题,报道“惠民县打掉一个涉及100多人、赌资达41万元的特大赌博团伙,群众为此鸣鞭炮庆贺”的“新闻”;滨州、惠民县的电视、报纸更是宣扬惠民县公安局“现场抓获特大赌博团伙案”的事迹。

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桑落墅700余名劳动力中,有200多名青壮年为躲避抓捕而逃往异乡。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桑落墅一到晚上几乎没人敢开灯,听见汽车响家家关门,很多村民不敢在家睡觉,有两个青年人在长期恐惧中,精神失常,两个未成年人也被抓去作为人质……

1996年8月,桑落墅村民忍无可忍,决定秘密到北京上访。村民李宝成在众乡亲的签名支持下,上访到中纪委、公安部等部门。

1996年9月16日,李宝成因上访被县公安局以“赌博”罪“逮捕”,并被张广传戴上手铐在村里绕行一圈。张手拿逮捕证,对村民喊道:“大家听着,李宝成没有问题,可我就把他抓了,看你们谁还敢去北京!”

从1996年底到1997年初,桑落墅有几十名村民向惠民县法院起诉惠民县公安局,但不少村民因交不起二三百元的诉讼费而无法起诉。张广传等人得知消息后,还开着车到村里恐吓村民,吓得很多起诉的人到处躲藏,有的起诉后又撤诉,最终有29人的起诉被立案受理。1997年6月6日惠民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该案,被告惠民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人员个个腰间别着手枪,连旁听的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是荷枪实弹。后来更以“法庭无法保证其安全”为由,拒绝出庭,法院只好暂停审理。后在省委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于10月6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10月13日以原告胜诉结案。(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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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页,原题为《29位农民发誓告倒县公安局》)

问题:1. 公安局侵犯了农民的哪些宪法权利?并请说明其中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2. 公安局违反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答:1. (1)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张传广等持枪夜闯民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2)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张传广等将村民非法关押在固定旅社和非法逮捕村民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限制”的自由。

(3)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安干警无故对村民处以罚款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4)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安干警将村民挂上“赌博犯”的大牌、游街示众等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5)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张传广等人恐吓、打击、报复村民上访、起诉等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以及公民的诉权。

2. (1)公安干警滥行执行权的行为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之宪法原则。

(2)公安干警藐视法庭和原告等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四)材料1: 2005年7月2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众多高官,整个绥化市所辖的一区三市六县中,有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牵涉其中。现年55岁的马德曾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在马德那里,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每个位置都有其“价格”。法院一审认定马德受贿17起,其中12起“卖官”,担任要职6年间共收受贿赂603余万元。 问题:1. 材料1中的情况有哪些制度根源? 2. 如何解决材料1所反映出的问题?

答:1. 该材料发映出我国的国家机构以及公权力的具体运作过程都没有真正有效地贯彻权力制约原则。在此案中,我们可以看见各国家机关之间没有相互制约以促使公权力得以有效运作,而是联合运用公权力来谋求私利。这是极其危险的。

2.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运用权力制约原则,从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推进宪法实施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体系,遏制腐败。 第五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答: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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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题

试述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答:宪法典的结构可分为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

(1)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的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具体包括宪法典的体例和宪法典的格式两个方面。宪法典的体例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等。宪法典的格式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布局。具体是指由名称、目录、序言、正文(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以及制定机构、制定时间和公布令等等所组成的形式结构。

(2)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宪法典的内容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等;按照对象的调整方式不同,可以划分为目的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效力条款、修订条款和过渡性条款等等。 材料分析

材料1:“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

“为了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特根据自己的制宪权力,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这个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前言)

材料2:“忠于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和各族人民自决权的原则……”。(195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序言)

材料3:“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问题:1. 材料1、2、3分别属于什么类型的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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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法序言除了这几类外,还有哪种类型? 1.答:根据所列材料,它们分属的宪法序言类别如下:

(1)材料1属于目的性序言。这两个宪法序言的内容仅仅陈述了制定宪法的目的,而且字数较少,因此属于目的性宪法。

(2)材料2属于原则性序言。此宪法序言主要表述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属于原则性序言。

(3)材料3属于纲领性序言。此宪法序言明确规定该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属于纲领性序言。采用这类宪法序言的多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宪法。

2.答:根据宪法序言繁简程度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宪法序言进行分类时,除了上述三种类别之外,还有一种宪法序言即综合性序言,但为数较少,而且篇幅较长。

第六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答: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答: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最佳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答: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论述题

1.试论宪法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宪法规范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在政治力量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中,宪法规范不可能保持中立,它总是以一定的形式反映政治需求与利益。因此,宪法规范既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亦即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没有宪法规范的授权,任何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是无效的。因此,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它是授权性规范,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其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即指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4)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构成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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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轻易变动。但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司法审查制度的运用是宪法制裁功能基本的表现形式,但它并非唯一形式。具体说来即维护宪法规范效力的形式,不仅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宪法作为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等都属于宪法制裁的范围。

(6)宪法规范具有历史性与概括性。宪法规范是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规范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高度概括。 2.试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

答: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完整性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相互统一的。由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与调整方式的多样性所决定,它们之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关系:

(1)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

(2)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其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

(3)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出来。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一般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4)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但由于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

3.试述宪法规范非正常变动的主要形式。

答:宪法规范的不正常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亦即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

(1)宪法破坏。这种形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新旧宪法之间基本上找不出一致性。宪法破坏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不仅出现新的制宪权主体,而且在宪法基本理念上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2)宪法废除。这种变化的特点是,虽然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因而是指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改变规范的内容。

(3)宪法侵害。它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这时宪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并没有被修改或中断,因此宪法侵害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

(4)宪法停止或中止。它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中止分为符合宪法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前者是指根据宪法规范的内容,暂时终止某一条款的效力;后者则指没有宪法规范的依据,而根据临时命令或措施中止宪法规范的适用。

料分析

(一)材料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作用,运用于俄罗斯全境。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规,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官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俄罗斯宪法》第15条)

材料2:“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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