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2.试述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将是一纸空文。可以说,宪法实施的过程就是宪政建设的过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严格的遵守,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基本社会关系,如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宪法和宪政共同的政治价值目标——发展人权和保障人权就能得以实现。这样,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因此,建设宪政的基本途径就在于使一个好的宪法得以充分实施,使其充分发挥根本法的作用,成为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基本行为准则。 材料分析
(一)观点1:有人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观点2:有学者指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问题:试评述上述两种观点。
答:1. 两则材料都揭示了宪政的一个重要内涵——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为内容。众所周知,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可以说,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同时,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
2. 材料2从形式方面对材料1进行了补充,这种补充很有价值。顾名思义,宪政与宪法密不可分,不实施宪法的政治包括民主政治显然不能称作宪政。宪法是宪政的起点或者说前提,没有宪法当然谈不上宪政。古希腊和古罗马曾经有过相当发达的民主政治,但那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当然也就无所谓宪政了。
3. 材料1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材料2将宪政等同于实施宪政的民主政治,都还有值得改进之处,因为它们都忽略了以下三个方面:(1)宪政与民主政治具有不同的人文理念或者说道德基础。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而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正如杰弗逊所说:“谈到权力,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民主制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而宪政主义更关心决策的实质内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而奉行“尊重多数,保障少数”的原则,力图防止“多数人的暴政”。(2)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民主还可分为人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的十余年间就是典型的人治民主,其特征集中表现在:在理论上和政治上确认和宣告民主目标和原则,在实践中依靠由少数杰出人物组成的领袖集团或唯一领袖根据自己的想法,依靠人民群众的热情,诉诸群众运动来实现。在一定情况下,宪法确实能在人治条件下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人治民主,但这绝对不是宪政,因为没有无法治的宪政,不能离开法治来谈宪政。也就是说,人治民主与宪政并不相融,而宪政意义上的民主只能是法治民主。(3)民主有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之分。民主既可从形式意义上去理解,比如人民的广泛参与;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去理解,即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宪政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国“文化大革命”就很有说服力。而宪政只与实质意义上的民主或民主政治才统一。当然,宪政并不排斥形式民主,而且完备的宪政必然包括形式民主。
(二)材料1: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政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肯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
材料2:有学者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
材料3: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一种政治权力受到约束、受到控制,公民权利受到保障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三个层面控制政府权力。 问题:以上三则材料皆对宪政进行了界说,试对此进行评述。
答:以上三个材料从不同侧面对宪政进行了阐述:材料1侧重于民主的角度,材料2侧重于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个方面,材料3则侧重于权力制约的角度。这三种认识都有一定的可取性,但不足也很明显,那就是没有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义。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宪法学界的通病。我们认为,宪政的涵义丰富多彩,要全面地揭示宪政的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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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至少要把握以下六点:
1. 宪政是一种理想。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也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政首先是作为一种理想或者说一种价值在被人类所追求。
2. 宪政是一种精神。这样一种精神通常又称为立宪主义或者说宪政主义,它包含三大基本理念: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人道政府。
3. 宪政是一个原则体系。这样一种原则体系包含四项核心的要求:主权在民或者说人民主权,保障人权,权力制约,推行法治。
4. 宪政是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度,代议制度,政党制度等。
5. 宪政是一个过程。它不仅表现为宪政制度具体的现实运作过程,即立宪、行宪、护宪与修宪等;而且表现为宪政制度抽象的历史发展过程,因为宪政制度的设计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而人们对宪政的认识程度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这就使得宪政制度从总体上体现为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和无限性辩证统一的特点,决定了宪政就是一个向着绝对理想不断迈进而又永远不能达到的这么一个无限接近的过程。
6. 宪政是一种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宪政秩序,意味着通过一定的过程,宪政理想得到了较好的实现,宪政精神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宪政原则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宪政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三)材料1:有人认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因此宪政难以实现。问题:试对该观点进行分析,并论述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答:该观点错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或宪政建设,是西方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成长的结果。这些国家的宪政建设,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或政府对于宪政建设不仅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目标,而且在其中的作用相对说来还比较被动和消极。这种主要靠自身力量在内部基础上演化发展起来的宪政可称为自然演进型宪政。与此不同,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由国家或政府推动,而且是在一种明确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所以,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着一种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这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具体说来,在我国,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1. 宪政观念的启蒙。我国有较深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的法制观念不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淡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迅速建立起宪政,就必须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落后观念进行深刻反省,并进行大规模的全民性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
2. 总体设计作用。由于国家是宪政建设的倡导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因而其必然要对包括宪政建设在内的整个现代化运动目标和实施方略作出宏观决策,实行从内容到形式的总体设计,从而自上而下推动法制现代化建设。 3. 实施保障作用。在我国的宪政建设中,政府是作为中坚力量出现的,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主要依靠国家来完成。国家的这一作用表现为:提出并实施宏大的立法计划,完善与宪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促使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宪法实施以及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并加大监督力度等等。
第十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2.简述我国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答: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3.简述当代各国宪法调整国家经济制度的特点。
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宪法普遍对经济制度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了相应规定,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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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到经济计划对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并以宪法加以肯定。(2)福利政策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最主要部分,并被规定在宪法中。(3)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经济环境的建设和改善,并将它写入宪法。(4)为了摆脱苏联经济模式,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宪法中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5)一些民族民主主义国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制度具有“泛社会主义”倾向。 论述题
1.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答:文化制度一向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有着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表现在: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修正案第18条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文化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试论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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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材料分析
材料1: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材料2:我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宪法》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材料3: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我国宪法修改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答:1.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就成为宪法必不可少的内容。宪法对国家经济制度的确立和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还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措施。
2.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应该具有稳定性,不应该被频繁地修改,但宪法的稳定性又不是绝对的。为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同时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宪法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3. 由题中的材料可见,在我国经济转轨中,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经历了从出现、发展到形成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同时,我国也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模式,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宪法必须及时地做出反映。只有这样,宪法才能不与现实相脱节。同时,经济体制的变化也只有反映在宪法中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因此,我们应该及时地把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把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的立、改、废结合起来,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维护宪法权威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国家形式和国家性质的关系。
答: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家形式则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现为:(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首先,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2.简述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应从两大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主要包括: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①组织机构建设。如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②制度建设。如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等;③成员素质的提高。如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选举那些政治品德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代表,对代表进行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等。
论述题
1.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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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过多年实践,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职能错位;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人员素质较低;多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建设,忽视、放松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因此,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还必须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尊重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主权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体制上改变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应交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确保自治组织直接行使宪法权力和权利。
(2)不断提高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方面,要注重选拔专业人才、技术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对现有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3)尽可能增加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经济来源。政府应从多方面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壮大经济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重点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从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5)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如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
(6)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制度,制定结社法以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等等。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哪几类?试举例说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分属于这两类政体:
(1)在君主政体中,由于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因而存在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目前,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政体下主要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一是总统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二是议会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特征是: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就是议会共和制国家。三是委员会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瑞士是委员会制国家。四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它的特征是,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现在的法国就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材料分析
(一)材料:曾某原为某省省委书记,2000年7月因换届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某一直酷爱书画,现在觉得退居二线后自己有了更充裕的时间搞创作。2001年12月,曾某将自己的书画作品结集出版。某知名大学教授发表书评时称:我们现在的一些领导同志,一旦从领导岗位退下来后总觉得无法适应。但曾某并未如此,他不仅有了发展自己兴趣爱好的条件,而且其书画水平也如何如何,等等。 问题:请对上述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评述。
答:1. 该教授将曾某改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视为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人民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某肩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
2. 该材料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组成人员的思想状况。这些人在思想观念上将人大及其常委会视为退居二线的机关,将自己视为二线干部,从而不思进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不实、威信不高,使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能真正发挥出来。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今天,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一状况。
(二)材料:某村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许某和王某是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其中,许某由乡政府推荐。选举结果,王某获得多数选票,当选为该村村委会主任。许某不服该选举结果,便告到乡政府。乡政府经讨论研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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