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宪法整理笔记 doc(4)

2019-06-17 09:59

问题:1. 这些材料集中反映了宪法规范的什么特点? 2. 请简述这些特点的主要内容。

答:1. 这两则材料都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反映了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特点。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着其他规范的存在。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宪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构成了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位性与实效性,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活动。

宪法规范最高性的依据是宪法地位的优位性。宪法优位性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构成国家一切实定法的基础与核心,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2.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具有丰富的内容:(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宪法规范所确定的宪法秩序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标志着一国法制的统一。(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还现在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上,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二)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注:以上材料均摘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问题:上述4则材料属于宪法规范的哪些类型?试具体分析之。

答:材料1、2、3、4分别属于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1. 材料1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属于确认性规范。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2. 材料2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属于禁止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律属性。

3. 材料3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有关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属于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 材料4所列举的宪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宪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属于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在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问题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辨析题

1.宪法适用就是宪法遵守。

错误。宪法适用不同于宪法遵守,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宪法适用是专门机关运用宪法规范的活动,具有专门性;宪法遵守的主体是多样化的,既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同时也包括公民。(2)程序不同。宪法适用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而宪法遵守并没有确定的法律程序。(3)效果不同。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活动,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而宪法遵守所产生的后果除法律后果外,还有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

2.宪法规范等同于宪法条文。

错误。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和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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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但是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是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的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 3.宪法规范无制裁性。

错误。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受到传统的宪法理论的影响,宪法往往被认为是“政治法”,而被忽视了其作为法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第七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答:(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答: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论述题

1.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答: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革,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行使宪法权力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体现在:(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的完成,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2.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答: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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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材料分析

观点1: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观点2: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问题:请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评论。

答:针对这两则材料,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分析:

1. 材料1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即法国1791年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始终居于支配地位。

2. 材料2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

3. 但材料1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材料2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 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权力。 辨析题

1.违宪行为就是指公民不遵守宪法的行为。

答:错误。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而言,违宪行为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包括公民的违宪行为和国家的违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2.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之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之间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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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正确。行为是法律主体与法律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途径。同样,在宪法关系中,主体之间发生联系,只能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主体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也只能是行为与规范的关系。根据宪法规范做出一定的宪法行为是使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现实化,以作用于对方主体并影响政治关系的唯一途径,也是个别和具体的宪法关系得以建立和运作的唯一方式。 第八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价值。

答: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

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答: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答: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论述题

1.试论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而言,人权和民主才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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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2.试论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答: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宪法关系基本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概括来讲,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具体表现在: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3.试论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

答:宪法是从作用于政治关系出发来调整整个社会关系的。在立宪社会中,宪法在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地位必然要求宪法对一国政治关系的基本结构、运行原则和方式、发展方向等发挥其确认、规范和调整的重要作用。简单地说,即宪法的此项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政治关系并不断推动其发展。 (1)宪法是构建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根本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确认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原则,确立了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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