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称: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160806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封闭期限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深交所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从注册登记系统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实现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各大券商等场内、场外销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销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附件或本公司网站。
2、对于场内发售机构,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证券投资分析 6 联合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东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泰阳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天同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天一证券、东吴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大鹏证券、宏源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信泰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中信金通、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其它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6月3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满后,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注册人的计算为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发售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证券投资分析 7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M<50万 50万≤M<200万 200万≤M<500万 M≥500万 认购/发售费率 1.0% 0.5% 0.1%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4、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发售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50份
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5、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认购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
证券投资分析 8 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6、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募集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庆A和同庆B,则同庆A在基金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同庆B在基金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则同庆A与同庆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庆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4
同庆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同庆A认购份额
其中,同庆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本基金份额为100,000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同庆A和同庆B认购份额为:
同庆A认购份额=100,000×0.4=40,000份
同庆B认购份额=100,000-40,000=60,000份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场内、场外代销网点及其规定的合法方式公开进行发售。
(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若未约定,则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
认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00-15:00,具体视各销售机构而定。 (三)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认购的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但可多笔申报认购。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风险提示 投资者务请注意:本认股权证属创新品种,认股权证持有人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有意购买本认股权证的投资者应当确保了解认股权证的性质,并在投资认股权证前仔细研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内所列的风险因素。如有需要,应在投资认股权证前征询专业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钢股份(行情 股吧)”、“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投资分析 9 上海证券(行情 股吧)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认股权证上市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发行认股权证及标的证券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08年6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根据2007年12月27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行情论坛)”)的发行方案,在认股权证行权期内,认股权证持有人有权凭所持认股权证以每股12.5元的价格(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的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2:1的比例,即每2份认股权证可以认购1股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具体程序等事项另行公告。
在行权期内,认股权证持有人对所持权证选择行权、放弃行权应根据市场情况做出审慎决策。
第二节 概览
1、认股权证简称:宝钢CWB1 2、交易代码:580024 3、权证类别:认股权证 4、行权方式:欧式
5、行权简称:ES100703 6、行权代码:582024 7、标的证券代码:600019 8、标的证券简称:宝钢股份
9、发行数量:160,000万份
10、发行方式:每手宝钢股份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最终认购人可以同时获得发行人派发的160份认股权证
11、行权比例:2:1,即每两份认股权证代表一股公司发行之A股股票的认购权利
12、行权价格:12.50元/股,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的调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本次认股权证上市流通数量:160,000万份
14、结算方式:证券给付方式结算,即认股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比例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相应数量的宝钢股份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票
15、上市日期:2008年7月4日
16、权证存续期:2008年7月4日至2010年7月3日
17、行权期: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7月3日中的交易日(行权期间权证停止交易)
18、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9、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21、一级交易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行情 股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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